来源: 江苏国税网
2006年7月,我们对镇江市某焊料机电厂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发现该厂在事实未购进柴油的情况下,将非法取得的购进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当期增值税。这种张冠李戴抵扣增值税的“歪招”,值得注意和警惕。
一、企业概况
镇江市某焊料机电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经营钎焊材料、桥架、母线槽、开关柜、电加热器、绝缘材料、四氟、水位计配件加工、制造。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903.84万元,形成应缴增值税89.24万元。
二、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该厂于2005年4-12月生产经营期间,在事实未购进柴油的情况下,将非法取得的购进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入帐,并抵扣当期增值税6527.79元(用于抵充当事人实际发生的运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三、疑点及查处经过
检查中,我们发现该厂基本没有运输费用支出,而购进柴油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根据我们对该厂的了解和平时掌握的基本情况,该厂主要经营钎焊材料制造销售,原材料以铜、锡等金属材料为主,辅助材料需用一部分机械油,但不使用柴油。于是我们认为这些购进柴油很可能子虚乌有,必须进一步检查。经过仔细检查企业会计凭证,发现这些购进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附加说明焦炭运费,有的在其后粘贴了运输人领取运费的说明。经过我们对该厂有关人员约谈举证,企业如实承认了利用非法取得的购进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的偷税事实。
四、违法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
我们认定该厂的上述行为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上述行为追缴其已抵扣增值税6527.79元,并处一倍的罚款计6527.79元,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这家企业的高明的“歪招”,得到了其应有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