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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调内查 斩断“魔爪”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2006年7月,群众来电举报溧阳市某水泥制管厂有销售水泥管不入帐不申报纳税的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对该企业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专案稽查。 

    该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水泥管。2004年申报销售收入992530.86元,应交增值税59551.85元;2005年申报销售收入931369.79元,应交增值税55882.19元。 

    检查人员一致认为该企业生产的水泥管主要用于公路和市政的排水设施,销售对象应该主要是路桥公司和建设局,应先进行外围调查,掌握该企业的主要销售情况。于是检查人员先到路桥公司和建设局对该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该企业和主要销售情况后,再跟企业正面接触。 

    经查:该企业和建设局长期有业务往来,市政建设所用的排水管基本上是从该水泥制管厂购进的,并且都开具发票到建设局进行结算。但是该企业2005年有64万多元的水泥管出售给路桥公司未开票,货款是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的。看来举报内容非虚,检查人员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到该企业后,只调取到了2005年的帐册、凭证等相关纳税资料,而2005年以前的帐册、凭证等相关纳税资料,由于2006年厂里失窃已经找不到了,可以说根本没有调到什么有用的资料。 但在对2005年的帐册、凭证等相关纳税资料的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路桥公司付给该企业的货款没有在帐面上反映。这让检查人员联想到既然路桥公司的货款没有在帐面上反映,也会有其他单位汇来的货款没有在帐面上反映。于是检查人员向稽查局领导进行了汇报,请示对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将银行资金往来与企业开票情况进行核对,把有资金进帐而开票中没有的单位区分出来进行外调。经查:该企业出售水泥管给胜利油田胜建集团某项目部57万多元,出售水泥管给溧阳市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4590元,至今未开票。 
经检查,该企业2005年为逃避国家税款,采取出售水泥管不开票,取得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出售水泥管121.74万元;同时,该企业2004年的帐册、凭证等相关纳税资料已失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出售水泥管不开票的,应补增值税6.89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0.5倍罚款,计3.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0.82万元。该厂2005年度查补税已达移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佰零一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 

    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保管2004年的帐册、凭证等相关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罚款5000元。 

    通过对该企业的检查检查人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为什么一个年销售不足100万元,应缴增值税5万元多的单位,一年内偷税6.89万元,是该企业申报税金的一倍多。检查人员认为首先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不应认为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放松管理,如能经常深入企业实地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就不难发现企业较大的偷税问题。 

    该企业偷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用货单位不需要合法凭证入帐,使该企业有了偷税的可能。路桥公司和建设局同样是该企业的销货单位,路桥公司的业务该企业一分税也不申报纳税,而建设局的业务没有一分钱的偷税。所以加强路桥公司这类非增值税单位的管理更为重要。如果路桥公司这类单位没有合法凭证不能入帐,那么该企业想偷税也较难。所以在税收征管中抓好这类非增值税单位的管理是堵住一些单位偷税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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