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务网
1.案情介绍: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经营建筑、安装业务,1997年账面经营收入520万元,利润54万元。
1998年5月,该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发现1996年3月该公司与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事处合作建造办公大楼.办事处提供土地使用权,该公司提供资金,并由该公司承担建筑施工。土地使用权作价80万元,大楼总造价120万元(不合土地),双方接资金比例划分产权,该大楼已于1997年5月竣工决算。该公司以自建办公楼为由,未申报纳税。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在该案例中,该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作为行政机构的某街道办事处合作建房,由该公司承担建筑施工,属于自建行为;同时该公司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的使用权,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这两种行为都属应税行为。应按规定计缴建筑业营业税3.6万元(120×3%);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万元(80×5%),共应补缴营业税7.6万元。并且根据原《征管法》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该建筑工程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1)补提营业税,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7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6000
(2)上缴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6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8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