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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欠电费入进项 “搭车”抵扣受处罚的案例分析 


   来源: 中国税务报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某铁矿补缴了11192.5元增值税款和1倍的罚款。这家企业被处罚的原因是,企业把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拖欠的两个月电费,“搭车”汇总到被认定为一般纳税后的电费中一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今年5月,滦平县国税局开展了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项检查。在对赵某经营的铁矿进行检查时,稽查人员了解到,这家企业1994年1月成立,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9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了一个异常现象——企业在2005年11月份申报10月份的进项税额中,外购电力的进项税额出奇的高,达到了11192.7元,是其以后月份电费进项税额平均数的3倍多。 

  稽查人员分析,这种情况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符。但经检查,记录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问题,确实是电力公司开具的。 

  问题出在哪里呢?稽查人员深入到企业的生产一线进行调查、走访和了解,证实了当时企业生产没有出现较大的变化,当月的耗电量不会有那么多。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稽查人员找到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让他解释一下9月份电费过高的原因。看着稽查人员的调查记录,赵某不得不说明了其中的原委。 

  原来,这家铁矿2005年下半年进行技改,资金十分紧张,赵某的铁矿拖欠了电力公司七八两个月的电费。在当年9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企业在10月份缴纳9月及以前所欠电费后,在向电力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赵某想,现在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不如把原来拖欠的电费一同汇总到9月份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多抵扣一些税款。赵某盘算,电力公司开具的是真票,企业也真的付了款,税务机关不容易查出来。于是,他便要求电力公司将企业7月~9月电费汇总在一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汇入当期进项税额中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税款。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货物和应税务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也就是说该企业七八两个月份外购电力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企业将这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搭车”到9月份的进项税额中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造成了企业少缴纳应纳税款,属偷税行为。滦平县国税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11192.7元,并处罚款一倍的处理决定。对于电力公司违规开具发票的行为,滦平县国税局已着手另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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