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网
一、基本案情
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塑钢型材、塑料管件,产品主要销往吉林省、黑龙江省和本市的一些个体业户。
我们对该企业2002年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时了解到:该企业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总投入为1,593吨,其中,主要原料PVC树脂1,509吨,其它辅料84吨;在产品全部完工并已结转为产成品入库1,282吨,其中,塑钢型材832吨,塑料管件450吨。
按照上述数据分析,在投入产出的环节上,存在较大疑问:一是投入产出不配比。塑料制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规定,其损耗率应为0.5%。而该企业投入1,593吨原、辅材料仅产出1,282吨产品,相差300余吨,其原因何在呢?二是主要原料PVC树脂和辅料配合比例不符,按照企业自己提供的工艺配方计算,投入1,509吨的PVC树脂应当相应投入辅料300余吨,而企业实际投入的辅料仅为84吨,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为了把该企业的问题弄清,我们走访了同行业类似规模企业,了解到这类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一般在4%左右。继而,我们又对企业历年来的财务情况进一步做了如下分析:
(一)税负分析
2000年至2003年5月财务指标如下: 金额单位:元
年 度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 本年利润 应交税金 税负% 税负差
2000年 3,350,527 2,647,019 204,858 71,403 2.13 1.87
2001年 9,898,056 7,831,826 160,705 190,068 1.92 2.08
2002年 8,672,436 6,733,731 117,601 145,857 1.68 2.32
2003年1-5 2,071,138 1,847,212 15,091 24,020 1.16 2.84
合计 23,992,157 19,059,788 498,255 431,348 1.80 2.20
通过上述指标,可以看出,该企业增值税负担率较同行业平均低2.20%左右。
(二)投入产出分析
2000年至2003年5月投入产出情况如下: 单位:吨
年 度 投入原材料 产成品 投入产出差 PVC树脂 辅 料 小计 型 材管件 小 计
2000年 191 107 298 243 50 293 5
2001年 1,338 348 1,686 875 630 1,505 181
2002年 1,509 84 1,593 832 450 1,282 311
2003年1-5月 462 127 589 471 90 561 28
合计 3,500 666 4,166 2421 1,220 3,641 525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企业在2000年至2003年5月期间,总计投入原材料4,166吨,其中投入PVC树脂3,500吨,占投入原材料总量的84%,而同行业同类产品所占比例平均为75%,显然,该企业的PVC树脂耗用量偏高;另外,从产出看,该企业在2000年至2003年5月期间,共计生产塑钢型材2,421吨,塑料管件1,220吨,合计生产产成品3,641吨,与总投入至少相差525吨。
(三)耗电量分析
该企业所用的生产设备为上海金桥公司生产,技术先进性一般,通过历年耗电指标分析,每生产一吨产品耗电量为560度,与同行业每吨产品耗电量800度相比相差较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感觉企业存在的疑点较多,而在我们对企业主要原料——PVC的购进情况全部通过发函协查确认没有虚假成分后,我们认为,所有疑点都应归结到一起,那就是企业存在帐外经营情况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我们检查工作的重点确定在收集企业帐外经营的各种证据上。
带着疑问我们调查了企业的相关人员,我们又对企业PVC主要材料全部发函,确认没有虚假成分。我们更加认定企业帐外经营情况的存在。
二、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针对企业存在的诸多疑点,在他们既不能提供生产的原始资料,又不能提供产品销售的详细情况,同时,在我们对该企业财务帐簿进行全面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我们注意内查与外调相结合,收集证据。
首先,对于企业生产用电情况,我们走访调查了电业收费部门,发现电业部门对该企业的耗电记录远大于企业自己帐面记载的耗电量,大量的电费以现金结算,而企业帐面没有记载。其次,经过了解,企业实际雇佣60名工人,而在财务帐面开工资的却只有15名,难道还有不要工资的工人?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再次,我们通过粗略的实地盘点,发现企业的实际库存与财务帐面的记载出入较大。
由此,我们基本可以断定,在企业帐外一定有大量的资金运转,但如何取证成为我们的一个难题。
无独有偶,企业财务办公室角落里的一台计算机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以统计发票使用情况为由,打开计算机,从中发现了记载企业日常收、支情况的文件,上面清楚地记载着日常的收入、支出情况,以此为“突破口”,辅之以法制、政策宣传。最后,在事实面前,在检查人员强大的心理攻势下,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不承认其隐瞒收入偷税的事实。
原来,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企业在某银行一个比较偏远的办事处另外开设银行帐户,将部分不需要开具发票销售的货物,计480万元存于此帐户,没有记入正规的财务帐中,同时为掩人耳目,不露马脚,将一些辅助材料和部分费用,如临时工工资、部分电费等在此报销,使其财务帐面收入、支出的逻辑关系看似吻合,以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补缴增值税69.7万元;课征滞纳金4.38万元;同时对其隐匿收入不申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额为69.7万元。
三、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的查处可以看出,税务稽查人员只有熟练的财务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是不够的,特别是对这类生产型企业,单从财务帐簿看,没有大的问题存在,貌似很合理,如果我们稽查人员对生产知识不了解,对同行业情况不了解,不从分析投入产出的角度入手,还是局限在以前的检查思维上,就帐论帐,把思路都用在帐簿上,就很难使稽查工作向纵深进行,就很可能发现不了问题,使企业得以蒙混过关,偷税的目的得以达到,国家财政遭受损失。
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利用现代化手段辅助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检查人员必须更新观念,跟上时代的脚步,多了解企业生产知识,注意各种知识的学习、积累,注意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的检查手段,尤其注意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前提下,多留意企业计算机的内存资料,这里有很多东西可为我们所用,以有效的维护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