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要提倡对企业原始凭证的审核的案例分析 

 
来源: 中国税务网    
    2005年11月29日,高淳县国税局稽查局组织两名稽查干部对高淳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2004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概况:   
    高淳县某机械有限公司2003年8月由原机械厂改制后成立,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60,933,393.31元,其他业务收入(应税)67,302.88元,合计收入61,000,696.19元。实现销项税金10,370,118.35元;同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6,656,900.90元;账面反映以前年度多缴发出商品增值税1,350,000元,2004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2,363,217.37元,企业已按期申报入库。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检查确认2004年高淳县某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委托加工材料给纺机一分厂138,358.78元,因无法收回,账面已核销,经查为正常损失,企业没有转出进项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金:138,358.78×17%=23,520.99元。   
  2、2004年6 月,高淳县某机械有限公司发生车祸一起,企业支付车辆修理费,申报抵扣进项税17,000元。经查,车辆修理费由保险部门赔付,该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由保险部门入账,企业以发票联复印件入账,以抵扣联申报抵扣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该进项税不得抵扣。   
  3、2003年购进蚕丝被111,111.16元;欧姆龙(一种小礼品)75,213.67元,企业记入低值易耗品账户,在2004年3月摊销时已全部赠送他人。企业没按规定提取销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的上述事项应作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111,111.16+75,213.67)×(1+10%)×17%=34,842.74元。   
  4、与天津市某色织厂核销债权,取得旧汽轮机直接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5,000元,没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根据财税字(2002)29号文件《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应补增值税:35,000÷1.04×4%÷2=673.08元。   
  5、购进四台空调,单位价值均超过固定资产标准,企业应作固定资产入账,按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实际列入预提费用(产品开发),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743.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应转出该已抵扣进项税1,743.58元。   
  以上1至5合计应补交增值税77,780.39元。   
  三、审理意见:   
  对以上检查出的1至5项问题,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除应补交增值税77,780.39元外,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38,890.20元。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3,951.50元。   
鉴查补税款低于同期应纳税款的10%,故该案不需移送。   
  稽查建议:   
  通过以上查出的问题反映,企业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其会计处理与执行税法还存在不衔接情况,说明办税人员对税法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很好的把握,希望征管部门利用税收宣传或各种业务培训时常提醒纳税人应注意的环节,以免纳税人因违反税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阅读次数:631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