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随着“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等现代化征管手段越来越科学、高效和“金税工程”的日趋完善严密,企业拖欠税款已成过去,加之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违法案件得到有效遏制,极少数企业便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上做起文章来,他们侥幸地瞒天过海,巧列名目,把税法明文规定不应抵扣购进货物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大肆偷逃国家税收。日前,我局就成功查处了一起巧列名目乱抵扣进项税金偷逃的案件,较好地维护了税法的尊严。
今年3月,我们对某机电公司进行了日常检查,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电产品、铝箔复制品的生产销售。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1029.2万元,入库增值税56.62万元、税负率为5.4%。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857.46万元,入库增值税29.39万元,税负3.38%。我们运用抽查法对企业的帐薄、凭证和纳税资料进行了检查,并到车间、仓库实地检查,检查中我们发现该企业有以下违法事实:
1、2004年2月购进电脑一台,价值6239.32元,已申报抵进项税额1060.68元;
2、2004年6月在建工程耗用外购电线、电缆10940.17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59.83元;
3、2005年1月、4月、8月购进电脑、打印机21131.61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3592.38元;
4、2005年3月购进数控设备90256.42元,已申报进项税额15343.58元。
当检查人员将检查出的违法事实一一告之企业法人时,该企业法人还心怀侥幸心理进行百般抵赖和“耐心”解释,他讲购进的电脑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用的,购进的电线电缆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所耗用的,购进不是数码机床而是机物料,也是生产耗用,不信该机物料仓库还有库存,一口咬定检查人员查错了,企业不存在偷税行为。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企业法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的深查详究。我们首先翻阅了2002年、2003年的纳税资料,发现该企业已于2002年3月已抵扣了一台用于防伪税控的电脑、打印机设备的税款,再抵扣便违法。我们还深入车间、仓库实地查看,掌握了解第一手资料,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地铁铝箔复合地面,生产过程中并不耗用电线电缆,而该企业在2004年新建了两座车间厂房,经对仓库保管员进行询问,保管员向我们道出了实情,是新建车间厂房时购进了电线电缆,企业索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另,该企业采用化整为零的手段把一台价值10.5万元的数码机床开成小件物品,接受的“广州美仕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份连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为轴承、控制线路板、铝材、齿条等多种小件货物,瞒天过海,企图蒙混过关。检查人员一是到仓库实地查看,是否有诸如轴承、控制线路板、铝材、齿条等库存商品,经查仓库并没有一件上述存货,而车间有两台“广州美仕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数码机床;二是发函到广州市国税局进行函调,调查“广州美仕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不是数码机床,对外是否销售诸如轴承、控制线路板、铝材、齿条等零配件,得到广州国税局答复是“广州美仕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外只销售数码机床整台设备,而不销售零部件。三个问题不攻自破,企业法人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对上述偷税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上述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21856.47元,加收滞纳金4262.28元,并处以一倍罚款21856.47元。事后,该企业法人倍感懊恨后悔,偷鸡不成反失一把米,真是应了那句“图小便宜吃大亏”的古训。
通过对该案的成功查处,带给我们许多启发,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国税管理部门要严把增值税进项发票审核关,不能麻痹大意,放松管理,一改只要进项发票认证通过就给抵扣的错误做法,本着对国税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经营情况,特别了解企业生产的产品所耗用的货物类型、名称、品种,对不符合抵扣的进项税金坚决不予抵扣,在源头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对涉嫌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巧立名目乱抵扣进行偷税的违法案件要依法移送稽查部门进行严肃查处,严禁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三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深查细究,特别是实地检查值得提倡,效果是事半功倍,要运用多种手段严格检查进项发票,多问几个为什么,多长几个心眼,对那些瞒天过海,巧立名目,私自乱抵扣的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税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