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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告有限公司采取发票大头小尾、少申报收入偷税案的分析

  来源;中税网
 
  (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某广告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广告设计、制作广告。注册资本50万元,法人代表舒某。财务制度不够健全。
  2、 案件来源
  2001年4月根据某地税稽查局统一安排,经综合选案选取该单位作为稽查对象。
  3、 检查思路、方法、步骤
  稽查局于2001年5月对该单位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经批准调取该单位2000年1月至12月所有纳税资料,初查后发现该单位申报纳税收入与实际取得的收入不相符。经请示批准后对该案立案稽查,并再调取该单位1999年度纳税资料。通过对提供资料的检查,对纳税人银行存款帐户情况及银行日记帐,对接受服务单位收取发票支付服务费等情况的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采取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并采取上下联分别填开的方法,即“大头小尾”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共查出该公司自1999年至2001年4月采取不开票、不入帐方式隐匿营业收入384432元(其中:2001年1-4月向某市某局等单位采取上下联分别填开某市服务业发票五份,大头小尾金额为122592.00元),共偷逃地方税费41326.43元;该单位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费用凭证。被查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表示服从税务机关的处罚,今后要认真学习税法,并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积极主动交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二) 案件处理
  稽查局认为该案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实施程序合法。对该案作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九条的规定,追缴营业税19221.6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规定,追缴城建税1345.51元;
  3、根据国务院1986年第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及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字第74号文件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税768.86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规定,追缴水利专项资金384.43元;
  5、根据《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规定,追缴兵役义务费384.43元;
  6、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追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1532.96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三、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7688.64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26345.90元;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三) 案件分析
  通过对该单位的稽查,反映出目前对广告行业征管未步入正轨,地税发票管理也是个薄弱环节,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表现在:
  1、广告业以私营、个体为多,财务制度不完善,存在着较大的收入不申报、少申报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
  2、广告业在发票管理方面不规范。存在收入不开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用服务业发票代替广告业专用发票。
  (四) 建议措施
  1、加强税法宣传并充分发挥会计管理科的作用。要求企业有关人员加强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和纳税观念,准确及时做好纳税申报;要求企业按财务通则、准则规定健全各种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按规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不得随心所欲。
  2、加强发票管理,完善稽核制度。发票是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是企业实现收入的主要标志。从此案的查处来看,发票问题比较严重。对此,税务部门必须切实采取措施,从发票源头上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完善发票稽核制度,加大对发票违章问题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新《征管法》,对违章者采取收回或停止供应发票,切实把好发票关,保证国家税收不再流失。
  3、加强与城建部门的联系,完善税收监控。广告业的业务主要是制作广告牌,而制作广告牌需经城建部门批准,因此,加强与城建部门的联系,促使企业不敢在广告牌上做手脚,从源头堵塞税收潜在的漏洞,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收监控机制。
  4、联合征管强化稽查,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同时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中力争查深查透不留死角,使偷税者不再抱侥幸心理,从而有效地堵塞税收漏洞。
  5、加大稽查力度,进行媒体曝光。对查到的偷税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被查企业从中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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