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税网
(一) 基本案情
1、 基本情况
某饭店是成立于80年代初期的集餐饮、住宿和旅游(旅行社)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业务量比较大。1998年底帐面固定资产原值1300万元,其中旅游船两艘,旅游交通车两辆,平时还根据业务量的大小租用别人的旅游船和旅游车。
2、 案件来源
根据某地税局稽查局日常检查的安排,检查组于1999年5月对该饭店1998年度税收纳税情况实施检查。
3、 检查思路、方法、步骤
稽查局于1999年5月4日向该饭店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采用调帐的方法检查,调取了该饭店1998年的所有财务资料和纳税资料。在稽查方法上,稽查人员采取了询问、查帐、实地检查和外围调查等;在稽查步骤上,稽查人员按先粗查、后细查的步骤开展稽查。通过对帐簿及有关资料的粗查,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乱设往来帐户。有些应作收入的款项挂往来帐户,有些应在经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也在往来帐户中列支。
(2)多计提费用。不按财务税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计提。如:借款利息、预提费用等。
(3)虚报租金收入。经过实地检查,该饭店有出租营业店面20间,且每间租金均在5000元以上,其申报的房屋租金收入与实际相差甚远。
(4)未如实缴纳印花税。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稽查局于6月10日按稽查工作规程规定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初步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稽查人员向该饭店财务人员详细询问了饭店的收入、成本核算的方法及帐务处理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而该饭店的财务人员以98年的帐不是她做的,做帐的会计已调离该饭店为理由,始终不予以配合,即使提供一些情况与实际也不相符。针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一方面反复查看会计原始凭证和帐簿,弄清每一笔有关会计分录的来龙去脉。另一方面展开外围调查取证,到与该饭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查核实,结果发现该饭店有较严重的偷税现象,且大多通过往来帐户。如:在对“应付帐款—房差、船差、餐差、车差”明细帐的检查中,从帐上表面看,其核算的内容是从“应付帐款—营业款”科目的借方转入该帐户的贷方,且年末挂贷方余额59156.58元未结转,经调查核实,这贷方余额其实是该饭店与各业务单位业务往来中不需支付给业务单位、应作收入的回扣(差价)。又如:在调查中发现,每年县旅游管理局按各旅行社售出的旅游门票给予一定的返回。而该饭店又把这返还的42580元,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帐户的贷方,而不作收入。
在对房屋租金收入的稽查中,该饭店帐上未如实反映这笔收入,而要求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又有出入,单位财务人员和承租户也不如实反映情况,面对这些困难,稽查人员没有气馁,而是仔细分析研究,决定以该饭店在1998年度开具的服务业统一发票为突破口(该饭店住宿也用这发票,而且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也填房费收入)着手调查。根据发票上填写的客户名称、金额、房号和房屋租赁合同一一核对,最后终于在其“营业收入—客房”、“其他应付款—其他”和“营业外收入”这三个明细帐中查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45215.80元。
在对“财务费用”明细帐的检查中,发现该饭店有几笔借款早已归还,却仍在计提利息,长期挂在预提利息帐户上不进行调整。针对该问题,我们核对了该饭店的每一笔借款业务,同时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期限、利率进行计算,结果查实该饭店多计提利息163983.76元。
在对帐簿及有关合同的检查中,发现该饭店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于是稽查人员就针对性地检查了有关印花税帐户,并要求他们提供所有1998年签订的合同。查出偷逃印花税826.40元。
在检查中,由于该饭店涉税的问题较多,且涉及金额较大,企业工作上也不配合。针对这情况,稽查人员曾先后三次登门走访该饭店法定代表人,反复讲清税收政策法规,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饭店法定代表人终于在7月24日对稽查问题进行了签证。经过检查,最后共查出该饭店偷逃印花税826.40元,营业税23312.57元,城建税1165.63元,教育费附加932.50元,房产税39788.70元,企业所得税158200.38元。
(二) 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对此案作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缴印花税826.4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营业税23312.5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城建税1165.63元。
4、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字74号)之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932.5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房产税39788.7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58200.38元。
(其他地方性费、基金略)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滞纳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49528.50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该饭店因隐匿收入、多列支出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111700元。
9、根据《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65号)对应贴未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3倍的罚款,计2479.20元。
(三) 案件分析
通过对该饭店的检查,我们感到:企业财务管理比较薄弱,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税收征管还不到位,税务稽查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具体表现如下:
1、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一些旅游龙头企业在狠抓旅游业务的同时,对自身的内部管理却不够重视,尤其是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务处理随心所欲,一些应作收入的款项却在往来帐户上挂帐,造成成本、利润等会计资料失真。
2、该饭店作为该县旅游行业中颇具影响力的国有企业,却存在这么多的税收问题,说明企业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政策学习不够。
3、税收征管工作还不到位,征管质量不高,在平时的征管过程中未能发现并纠正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4、税务检查的力度不大,未能形成很大的威慑力,造成企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四) 建议措施
1、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办税水平。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法规政策,还可以采取定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进行税法培训等方法,增强纳税意识,使纳税人知法守法。
2、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在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定期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对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及时地予以纠正。
3、加大税务检查的力度,增强税法执行的刚性,对偷税的打击,特别是对偷税重犯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并对偷逃税典型案例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努力做到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4、巩固《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后,应按照省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的要求,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告。以促进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的提高,达到了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也体现了以稽查促征管的真正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