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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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国税稽查局:与“齿”的较量的案例分析 

 
来源: 河南省洛阳市国税稽查局      
    河南省洛阳市国税稽查局稽查的洛阳某齿轮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某工业园内,属于一家规模不大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在稽查这家企业时,引发了一场与“齿”的较量。 
    发现疑点 
    稽查人员最初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营齿轮、传动机械的零件制造、机械行业的技术服务。因为所生产的都是非标产品,所以企业都是先定合同再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每月原材料余额很少,或者是零,产成品更是没有余额,每月都是零,也没有产成品明细帐。它的税负最低6.4%,最高时达到了9.4%,初步的印象是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在检查该公司的原材料入库单时却发现了疑点,有两笔原材料入库单据会计帐上却没有记载,问会计原因,会计说她不知道,解释不了原因。 
    寻找突破 
    为了进一步弄清真相,稽查人员到该单位实地检查,看到该企业的生产车间除了一些锻件毛坯,确实也没有什么东西。企业法人信誓旦旦地说:“在税收问题上,你们尽管放心,和我们打交道的都是正规企业,人家都是要发票的,所以我们不存在不开票的情形……”。还说他现在对企业管的很少,基本上都是他儿子,也就是生产经理在管企业的事。稽查人员随即将线索放在生产经理身上,通知他第二天到稽查局接受询问。 
    巧取证据 
    第二天生产经理如约前来,检查人员在对企业管理方面了解时,他无意中说到:“他们的生产都有书面合同或生产记录……”,敏感的稽查人员不失时机的询问:“生产记录日常有谁保管、在哪存放?”,生产经理来不及思索便答到:“我自己在车间保管”。于是,检查人员当机立断,实施“突袭”,当时就和生产经理一起到该单位去看个究竟。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在生产车间,当打开看似一个不显眼的工具箱后,检查人员看到了四年的生产记录,心里暗自高兴,因为它虽然名义上是生产记录,实际上除记载每批货物的生产情况外,还记载着该企业的发货情况,全面反映了该企业接活的日期、产品名称、型号、完工日期、发货日期以及单价等内容。有了这些“生产记录”,是不是所有的疑问都能迎刃而解呢?但是事情并不象想象得那么简单。 
    百般狡辩 
    在以后的检查中,检查人员随即抽了两笔生产记录,却找不到与相关业务所对应的发票,问其原因,生产经理一下就傻了,采取了不吭声的“软抵抗”,后在检查人员的一再追问下,却说“生产记录”不真实,是为了应付“质量认证”机构而编造的。当追问是一部分不真实还是全部不真实时,生产经理又“哑巴”了,面对“生产记录”上的企业简称,问具体的名字是什么时,生产经理只说了四、五个企业名称后,就又“狡猾”地说记不清了。眼看一下午的时间就这样在沉默和谎言中溜走了,检查人员“无可奈何”地让这位“经理”先回去,并决定在次日让该企业法人来解释。 
    第二天企业法人来到稽查局,面对“生产记录”,其解释和儿子的一样,要么说是假的,要么说记不清了。这分明是串通好了,检查人员分析。接着检查人员问:这是经常和你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你怎会记不清呢?法人却又推说他儿子生产经理最清楚,但是他出差了……。面对如此“能”人,检查人员分析,不能“硬”碰“硬”只能另选对策,就说那等你的生产经理回来再解释吧。 
    巧战攻心  
    为了彻底弄清事情真相,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对该企业的客户进行外调,一路在单位把所有的生产记录和销项发票输机进行核对。在这个检查过程中,企业差人来打探息。检查人员故意把调查方案泄露给企业,并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法律责任向来人耐心的进行了讲解。企业一听到消息,有点慌了,“纸里毕竟包不住火嘛”,自己做的事自己心里清楚,这样查下去,不但税款得补缴,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客户还有可能跑掉。权衡再三,企业法人第二次到局里,把真实想法说了出来,说自己愿意配合检查,“生产记录”上的发货情况都是真实的。 
    大功告成 
    至此,经过检查人员的攻坚战和心理战,该案终于大功告成。该公司2002年至2005年,隐匿销售收入1508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21914.02 元。 
    最终,该单位除补缴增值税21914.02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还要接受罚款21914.02元的处理。 
    案后经验 
    (一)随着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纳税人也积累了相应的应对检查的经验,偷税手段日益隐蔽。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可谓是“机关算尽、深谋远虑”,隐瞒经营的真实情况,为案件的查实增加了难度。检查人员在对此类企业检查时,不但要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及核算方式,而且还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查阅和分析,才有可能发现疑点。 
    (二)企业经理负责的是全面工作,有的经理对财务及税收政策并不精通,此案检查人员正是抓住了这个漏洞,在通过对经理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实施“突袭”,巧取证据才发现了偷税线索。在日后的工作中,检查人员应有目的和企业法人、股东、职工座谈,拓宽线索的收集面,将有利于掌握从帐簿上不易察觉的问题。 
    (三)在检查中,不能拘泥于单一的检查手法,要多种手法并用,做到内查外调,深入细致,使案情水落石出。另外,主管税务机关也要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管理巡视,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把企业偷税的动机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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