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南国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豫国税告[2006]6号
钱仲岳偷税案
一、基本情况
钱仲岳,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8日,初中文化,原籍江苏省无锡市南家镇安唐村。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钱仲岳租赁煤炭部邯郸基地叶县磁选厂从事铁粉加工及销售,地址位于叶县辛店乡;无矿山采矿证,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05年4月,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钱仲岳租赁叶县磁选厂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钱仲岳租赁叶县磁选厂经营期间,设置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3002.13万元,偷增值税274.01万元。
三、处理情况
河南省叶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5年5月依法追缴了该纳税人增值税274.01万元,滞纳金17.13万元。
2005年8月4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钱仲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