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南国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豫国税告[2006]5号
王二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情况
王二付,男,安阳县水冶镇阜城东街人,1960年1月25日出生,农民身份;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根据某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疑点线索,2004年4月,安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配合安阳县公安局对王二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2000年7月份,王二付向某企业销售精矿粉时,通过杨爱军(已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65.82万元,税额11.19万元。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安阳县国家税务局作出了向王二付追缴增值税11.19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2004年,安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二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