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经济成分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特别是当前私营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正步入发展的高峰期,他们通过不断创造税收,为社会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同时也有少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账外经营进行偷税,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给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直接影响到了依法治税的不断推进。从以下案例可以看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外经营应当成为税收征管、特别是税务稽查工作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情况和问题,要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关注。
2006年1月8日,根据工作安排,我们对私营有限公司性质的常州市ΧΧ纺织品公司进行了日常税务稽查,经稽查发现:该公司从检查期间的2001年1月开始到2004年11月间一直采取账外经营隐匿收入进行偷税,而且手法较为隐蔽、涉税数额较大,通过我们采取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检查方式、认真分析问题、政策攻心询问、深入调查取证等方法和手段,最终认定其偷逃增值税款为55249.93元,占该企业同期应纳增值税额的51.36%,其偷税数额和比例是较大的,也是触目惊心的。
常州市ΧΧ纺织品公司于1998年12月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性质属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针织品、丝针织品。企业的纳税状况为:2001年1月到2004年11月,产品销售收入7441730.02元,应纳增值税57457.32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0.77%。
通过认真细致的检查,从账簿上看基本上符合财务记账规定,没有发现大的问题,但是通过核对其出库单,发现了问题。我们先找到企业法人代表倪某某,问其销售不入账申报纳税的原因,然后找其会计一一核实。在大量的数据资料面前,该企业法人承认了企业采用销售不入账瞒报销售不申报纳税的事实。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掌握了隐匿销售违法事实,从而对依法处理提供了充分的铁的证据。经查明,该企业2001年2月至2004年11月间,采用直接销售的方式销售电动车等,金额324999.59元,未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上述行为属故意偷税,应补增值税55249.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27624.97元,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5525.53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过对该公司帐外经营偷税案件的查处,分析其动机和根源以及检查的方式方法,我们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企业的产品有部分是直接民用,客观上存在不需要开票的事实,从而为偷税提供了方便,此类企业的税收征管也给我们提供了新课题。对该企业检查后,我们及时给辖管分局发了建议书,以加强征管。因此通过稽查发现新问题,研究新对策,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颇有价值的信息,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
2、从私营经济企业的偷税手法来分析,往往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大都会采取帐外经营方式进行偷税,但随着私营企业要跟随市场经济逐步壮大的客观规律,采用账外经营进行偷骗税来得安全、隐蔽,隐匿的收入偷逃了全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种税种和其它规费,只要未被发现,其全部收入都被进入个人口袋。
3、从私营经济企业的偷税的外部环境来分析,客观上由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许多纳税人、特别是私营经济企业间货物交易只要价格低廉就互不开发票,只有获取企业生产流程某一环节完整的内部工作单据或对外结算单据,才能确定或了解整个生产经营情况,从而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摸清偷税过程中的要害。还要注意在检查中,企业可能会销毁有关资料,因此,快速、深入、全面地获取偷税的原始资料十分必要,这也是检查偷税最重要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