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2006年4月,苏州市首例“买壳”虚开案件中的三名主犯任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分别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9年。三名无视国法,胆大妄为的犯罪分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一、案源——匿名举报,揭开黑洞
2005年初,苏州市国税局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虚开嫌疑。稽查局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04年12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变更后当月开具专用发票58份,金额554.78万元,税额94.31万元,同时用5份深圳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93.75万元。2005年1月开具专用发票27份,金额256.76万元,税额43.65万元,开票后走逃。经协查,5份海关完税凭证均为虚假,进一步调查发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也是假的。案情重大,市国税局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市公安局,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侦破此案。
二、查处——快速应对,举一反三
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案件的查处,使我们初步掌握了犯罪分子作案的特点和手段,为了彻底打掉虚开团伙,深挖尚未发现的隐藏案件,稽查局对2004年7月1日以后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2005年1—3月利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以及用票量异常、销售额剧增、税负率低的企业展开了一次全面排查,重点确定了118户企业名单,由各管理分局进行纳税评估。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又先后发现了苏州市XXX制衣有限公司、苏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苏州XX贸易有限公司、苏州XX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等10户涉嫌虚开企业。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作案方法如出一辙——通过“买壳”原先的商贸企业,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同时大肆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犯罪分子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在我市尚属首例,而且来势凶、危害大,市国税局、市公安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亲自挂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3.29”专案工作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稽查人员随即奔赴深圳、北海、天津等地,验证海关凭证的真伪,专案组也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详细周密的抓捕方案。
与此同时,为了最大限度挽回国家损失,堵塞管理漏洞,相关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之中。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联合发函,对10户企业开出的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要求受票地立即组织协查,全力追缴税款,共涉及252户企业,1382份发票。2005年5月9日、6月6日,市国税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和商贸企业变更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变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并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管理分局从发票发售、一般纳税人认定、变更登记、责任区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已对新办、变更税务登记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资料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核实,对经营地址必须上门察看,办理手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建立了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三、抓捕——千里追踪,一波三折
2005年5月31日晚11时许,侦查人员在无锡警方的协助下一举将该伙5名浙江临海籍人员控制,并一眼认出其中叫任某某的就是本案化名“王春晓”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从该5名嫌疑人员随身物品中发现大量虚假身份证以及公司转让协议、工商执照复印件、公司公章、财务章等一系列可疑物品。
经对任某某等人连夜审讯,案情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案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潘国友”、“李福国”的真实身份也浮出水面。“潘国友”真名任某某,“李福国”真名李某某,两人都是浙江临海人。6月12日凌晨4时,在台州、临海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侦查人员在临海市杜桥镇成功将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李某某抓捕归案。整个案情也随之浮出水面。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取开票费,精心组织、策划这系列使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并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2004年11月以来,任某某分别伙同李某某、任某某等人以参股的方式,通过苏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介联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公司,最终以1.8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价格用“潘国友”、“李福国”、“胡盛明”、“王春晓”的虚假身份从他人手中买下苏州市XXX制衣有限公司、苏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苏州XX贸易有限公司、苏州XX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并由该咨询公司全权办理四家公司的工商、税务办更手续。随后通过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联系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家,根据下家的需求指派公司招聘来的会计开具相应内容的增值税发票,再通过EMS将开好的发票邮寄给各受票单位,每份发票收取2500元左右的开票费。同时从广东以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该伙犯罪嫌疑人在半年间虚开发票总金额4000余万元,利用29张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490万元。其余涉案犯罪嫌疑人正在通缉抓捕之中。
四、特点——团伙作案,手法隐蔽
分析归纳这系列“买壳”虚开案件,具有以下共性特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接手别人转让的商贸企业,通过“买壳”,逃避严格的税收监管程序,直接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为领购虚开专用发票创造条件。
二是在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先抵扣、后比对”的时间差,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造成正常申报纳税的假象,一般持续2—3个月,在比对结果出来前逃之夭夭。
三是涉案企业在变更后销售额剧增,从原来的每月几万元一跃至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量激增,税收负担率低。
四是属于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团伙犯罪,作案手法隐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采用假名、假身份证注册登记。公司地址选择在居民小区,障人耳目。变更手续由中介办理,记账由委托的事务所代理,犯罪嫌疑人几乎不露面,一切均在幕后指挥操控。
五、启示——强化管理,堵塞漏洞
“买壳”虚开案件的查处,使我们掌握了涉税犯罪行为的新动向,也暴露出了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疏漏。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日常征管工作,强化监控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要严格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应该坚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论其是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据统计,目前我市(不含工业园区)一般纳税人总户数已突破6万户大关,而且呈不断上升趋势。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如此庞大的群体中必然会产生部分经营不善,难以存续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而言,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进行转让不仅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可以规避注销检查,有些甚至还可以挂靠在新公司名下继续经营,一举数得。而这些企业往往就是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因此,对达不到税法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要坚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绝不能放任姑息。
2、要及时出台举措,完善现行制度。由于目前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依靠人工采集,尚未实现国税与海关信息联网,对海关完税凭证比对异常信息,税务机关还需发函件进一步协查,正是抵扣和审核之间存在的时间差,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建议尽快将海关完税凭证电子信息实行共享,实施申报环节即时比对方法,彻底杜绝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现象。同时,现行政策制度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以及变更企业的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通过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新企业可以继承原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需要再经过任何的审批、认定、核实手续。犯罪嫌疑人也正是利用了这个政策空子,轻而易举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骗取大量专用发票。因此,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要视同新办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实行暂停供票、上门实地巡查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核对、约谈等措施,对存在疑点的企业,不得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堵塞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方便之门。
3、要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狠狠打击买方市场。当前,虚开发票存在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许多企业都在想方设法偷逃税款,在他们眼里,支付少许手续费,就可以抵扣大笔的税款,不失为一条简单快捷的“致富捷径”。正是买方市场的大量存在,给开票企业提供了巨大的生存空间。我们还应该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特别对虚开发票案件始终坚持采取高压态势,真正净化治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