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律师网
一、案情
广州市某公司是一间从事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赵某。
2002年,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证,该公司购进货物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法定代表人赵某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刘某购入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货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2000年至2001年,该公司在无任何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刘某根据赵某所提供的资料虚构了8间销货企业和有关购销业务,为该公司开具了28份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价款300多万元,税款50多万元,价税合计350多万元,赵某支付手续费给刘某共8多万元。28份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50多万元,该公司已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该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我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也已一并立案侦查。
二、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对其税务违法行为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法人代表赵某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八条也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本案中,该公司购进货物未取得合法的进项抵扣凭证,采取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此,该公司取得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多万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税款应作进项转出,若该公司当期有留抵税款的可予冲减,若无留抵税款,须补缴税款。
其次,该公司和其法人代表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本案中,该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直接参与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行为不仅引起了补缴税款的法律后果,而且引起了刑事责任。除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税款外,人民法院还将对其判处罚金。另外,人民法院不仅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而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多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人民法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