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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国税局查处一起涉税案件挽回国家税收损失47万余元的分析 


来源:  青海国税网 
    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2006年税收检查中,以“稽查规范年”为抓手,突出案件查处和专项检查这两个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了稽查 “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税收职能,有效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近期,根据纳税评估异常企业名单,我局对乐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月—2005年12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重点稽查。经查该企业存在以下涉税违法行为。
    2004—2005年度企业购进天然气,管道运输费按发票金额7%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对外销售天然气时收取的管道运输费收入,向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企业2004—2005年度购进天然气管道运输费抵扣的进项税额394,397.21元。
    经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2004年和2005年两年度应转未转购进天然气管道运输费抵扣的进项税额394,397.21元,给予补税的税务处理,对2006年1月—5月底应转未转购进天然气支付管道运输费抵扣的进项税额76,902元已经责令该公司申报转出,共计挽回国家税收损失471,299.21元。目前此案的税款、滞纳金已全部入库。
    此案的查处在我区广大纳税户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有效地维护了税法尊严,为进一步弘扬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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