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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合同 如此“避税”不可取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网
    
     
     在对某企业稽查时发现这么一个问题,企业自认为是一个很好的避税方法,但是追究竟是偷税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不可取。
    
     该单位拥有房屋建筑物40000平方米。帐面原值2400万元。均未提足折旧,2005年度支付房屋维修费用210万元,分别在7.8.9三个月支付各支付70万元。其会计处理均为:
    
     借:其他应收款  70万元
    
     贷:现金     70万元
     
    所附原始凭证为房屋维修的施工代表张伟给打收据。于9月末对该项维修业务进行结算,企业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1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210万元
    
     所附原始凭证为由税务机关代为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据单位会计解释该笔费用是2005年度对房屋进行维修所支付的费用,由于没有超过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标准,因此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从表面上看没有任何疑义。但是凭借经验看,该单位房屋维修是正常的,但是应该由正规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接此项业务,不应该委托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无证业户施工,带者这种疑问对其进一步追究,结果在事实面前,该企业承认其违法事实。
     
    该单位其真实业务是这样的。2005年度与"黑包工"张某签定房屋维修合同,合同价款为30万元,同时与其又签定一个虚假的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10万元。工程竣工后实际支付张某房屋维修工程款30万元,同时该单位要求张某利用所签定的虚假施工合同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金额为210万元,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候足额缴纳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合计税费10万元。该单位利用节余的170万元给职工发放奖金。
    
     该单位的这种做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进行折旧处理;如果所改良的固定资产已经提足了折旧,就要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进行平均摊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就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是发生的装修费支出达到了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二是经过装修后,有关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可延长两年以上;三是经过装修后的有关固定资产改变了原来的用途,被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项目。
    
     该单位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维修没有达到改良标准又取得了合法票据,没有违背税法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虽然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是其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真实、内容不合规,而是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合法票据,其中的180万元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修理费支出,借以加大成本费用,调节利润,偷逃税款。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企业同样是为职工谋取利益,其做法就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该单位拥有职工3000人,该单位为了提高职工待遇,又想少缴纳税款,采取为全体员工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又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005年共缴纳两险一金1080万元,节省税款356.4万元。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笔者认为这样的避税方法更有效,既为职工谋取利益,有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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