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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医药公司偷税案分析

 
 来源;河南国税网

   一、基本情况

    洛阳市医药公司于1956年开业,地址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法人代表:张明智, 原任经理:鲍钰森,财务负责人:涂理蔚,办税人员:郭莹,注册类型:国有, 1993年12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主营:中西药、医疗器械。根据稽查工作安排,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2年10月22日至11月29日,对该公司200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一)该公司采取销售货物不记、少记收入,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手段,偷增值税41.03万元。

(二)该公司销售货物错用税率,而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认证,而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6.83万元。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洛阳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追缴增值税47.86万元,对所偷增值税41.03万元处以0.5倍罚款20.52万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2005年10月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原洛阳市医药公司经理鲍钰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偷税罪判处涂理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偷税罪判处原洛阳市医药公司批发部会计祝行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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