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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偷税案的分析

  

 
  一、基本情况

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郑州市新中煤矿,1997年12月改制为河南新中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新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巩义市新中镇,经济性质:股份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2000万元,经营范围:煤炭开采、矿用机械设备、矿井水的生产、销售。法人代表:王双印。1993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应纳税额646.87万元, 2004年应纳税额2350.57万元。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5年5月24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2003年2月至2005年4月,该公司销售货物,隐瞒含税销售收入1484.42万元,偷增值税170.77万元;采取购进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方式,偷增值税1.74万元。合计偷增值税172.52万元,其中:2003年偷税4.09万元,2004年偷税60.78万元,2005年1-4月偷税107.65万元。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追缴所偷增值税172.52万元,对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86.26万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决定。税款及罚款已于2005年9月12日入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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