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税务在线网
〔案情介绍〕税务机关对某机械公司报送的1999年3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申报表上显示的进项税额比前几个月明显增多。税务机关询问该厂财务科长,回答说是因为1999年年初存货拖拉机销售较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动用1999年年初存货,其已纳税款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此,4月份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增在。这个回答更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因为,据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目前市场上拖拉机的销售情况较不景气。为此,税务机关到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
〔案例分析〕经认真调查取证,查出以下问题:一是该公司年初存货根本没有销售出去而是虚报销售10台,虚增当期进项税额50000元;二是当月销售500台电动机,但该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采取上下联分别填开的手段,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的是金额100 000元;销售税额17 000元,而存根联和记帐联填开的却是电动机械零件,金额2 500元,销售税额425元,少记销项税额16575元。经核算,该公司当月各项业务应纳增值税额300 000元,虚增进项税额和少记销项税额共66 575元。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属于偷税行为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及偷税额已达到犯罪标准,构成偷税罪,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52 990元外,对该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对该公司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