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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票检查的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在线   
 
 
〔案情介绍〕某市一私立学校是当地教委批准成立,专门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自1998年开始招生,设有小学、初中教育部,在校学生约5 000人。2001年8月,该市税务机关对全市事业单位进行专项税收检查。发现该学校一直使用收款收据收取学费,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之书》,告之对其使用收款收据的行为将处以10 000元的罚款。并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做出了如下处理决定:对该校使用收款收据收取学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2、3项规定,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和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分别处以5 000元罚款,合计10 000元。 
   该学校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经审查认定:该学校使用收款收据收取学费违反了发票管理的规定。但是使用收款收据收取学费是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将同一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分割为两种违法行为是不妥的。于是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理机关依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罚款5 000元的处理决定;撤消了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罚款5 000元的处理决定。这样既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税务机关执法的正确性。 
   〔案例分析〕这是有关发票违法的案例。它反映了这么几个问题:首先是有关收款收据的使用问题。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强了发票管理的工作,对收款收据的使用也有了严格的规定,除了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内部收款收据、及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外,其他收款收据一律禁止印刷和使用。其次是有关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违法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五种形式,各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应认真区分。再次是纳税人应具有一定的税法知识和相应的维权意识,加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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