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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引出的特大偷税案


    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日益规范化,纳税人取得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得到有效遏止,但是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四小票的现象却日益增多,尤其是四小票”之一的交通运输发票。国家先后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等,但是,运输劳务的真实性在现阶段是非常突出的问题,这给国税部门增值税管理带来了难度。运输发票虚开、代开、假票确实存在,而且问题十分严重。 

    浦口区国税稽查局检查了一户工业制造企业,发现该企业于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接受安徽蚌埠市某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92份,金额为13,466,112.24元,税额为942,629元。其中有81份为连号票,时间跨度为2004年4月至2005年7月。检查人员立即向安徽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协查函,很快得到回函,证明上述发票均为假票且该运输公司已于2004年7月1日注销。鉴于案情较大,立即着手对该企业近年来取得的已抵扣进项税金的所有运输发票采集,向全国所有涉票单位地方税务局发出协查函。河北省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回函,证明有运输发票14份为假票,金额1,461,322.14元,税额为102,292.61元。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回函,证明有运输发票13份为假票,金额为1409,731.43元,税额为98,681.21元。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回函,证明涉案的运输企业不存在,涉案运输发票12份,金额为1,470,570元,税额为102,939.90元。南京、常洲、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回函,证明有运输发票14份为假票,金额为944,682元,税额为66,127.74元。 

    检查人员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会计、采购员分别进行突击性询问,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提供运输服务的单位就是周边的个体户,运输户通过向他人购买假票来结算运费。 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前已经知道该发票是承运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违法事实应补交增值税款1,312,670.46元。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就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1,312,670.46元。
 
     来源: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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