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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账户招来罚款

         
  “把账户借给别人用,自己没得到什么好处,却被罚了3000元钱。”山东省即墨市某五金机械厂负责人张某后悔地说。
  日前,即墨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五金机械厂进行税收检查时,对一笔会计分录产生疑问。2005年7月份,该企业从青岛某机械厂收到货款263100元,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263100元,贷:其他应付款263100元,而且凭证中附有一张收条,署名为万某。看似简单的会计分录和收条却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这笔分录为什么没有计提税金呢?正确的会计分录应为,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而该笔分录没有计提税金,是一笔不正常的分录。
  经进一步检查该厂近几年的账务资料,稽查人员发现该厂与青岛某机械厂并无其他业务往来。而负责人张某借口当初聘请的代账会计已辞职不干为由,表示自己不清楚此事。稽查人员初步分析认为,该五金机械厂没有将上述货款计提税金,属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行为,应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处理。这时,一直不说明真相的该厂负责人张某,承认了是帮别人走账,并将账户借予他人使用的事实。
  原来,某五金机械厂财务人员万某个人经营了一笔业务,由于万某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于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下协商使用了该五金机械厂的账户取走了货款。检查人员随即延伸调查万某,但万某已从该厂辞职,无法查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五金机械厂出借账户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理。
  据了解,账户借用多发生在偶有经济业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身上。据介绍,借用账户行为容易导致发票管理混乱和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发现这种违法行为,既要对账户出借方依法进行处罚,还要对账户借用人如何取得发票进行追查,追缴其应纳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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