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江苏省某市制药公司
稽查单位:江苏省大丰市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江苏省某市制药公司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胃药雷尼替丁,税收征管方式为查账征收,原材料和产品的适用税率均为17%。
日前,江苏省某市国税稽查局对江苏省某市制药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产品时频频做出这样的账务处理:
借:现金
应付账款-某化工厂(与制药公司在同一市区)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凭证后附开给**化工厂等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化工厂等单位为该公司的原料供应方,从“应付账款”账户可以看出该公司大量拖欠原料供应方货款。稽查人员对此很疑惑:一是上述财务处理中“应付账款”的金额恰巧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金额相等,莫非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既然大量拖欠原料供应方货款,为何原料供应方不以货抵货,却要拿现金购货呢?有些不合常理,对此稽查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进行解释,企业人员支支吾吾,含糊其词,顾左右而言他,就是没有正面回答。带着一系列的疑问,稽查人员对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成品、生产成本等账户及产品出库手续、现金收据等会计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核对,然而该企业生产成本核算准确,出库手续齐全,票、货、款一致。至此从账面上看原料供应方以现金购货的说法是成立的,但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疑虑却没有消除,仍然对拖欠原料供应方货款又以现金风华购货的做法百思不得其解。在账面上无法寻找突破口的情况下,他们决定调取**化工厂的账进行检查。
原来,该公司销售产品实现降价销售,为了转移降价损失,该公司人员并瞄准了以现金购货,不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竟想出以销项税金为“筹码”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弥补损失的“好主意”,即将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冠李戴”地虚开给**化工厂等单位,销项税金给**化工厂等单位抵扣,同时抵冲原材料货款,这样损失就转嫁出去,如果原材料供应方不答应,则拒付货款,原材料供应方(另案处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了上述发票。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公司己构成偷税。经该市国税稽查局研究决定,给予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决定,并移送司法机关。
稽查建议:
1、此案中,纳税人采取的手段比较狡猾,如果稽查人员对发现的疑点不及时追查,可能就会以查无问题的结论而告终。因此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要拓宽思路,要有职业的敏感,多一份责任,多一份疑点,对发现的疑点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从而将问题查个水落石出。
2、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往往是连环的,是“窜案”、“窝案”,不是孤立的,因此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工作,目前全国已在大部分一般纳税人中安装防伪税控装置,稽查人员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加大稽查力度。
来源:中国税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