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室里,王经理签收了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至此,一起以关联企业隐蔽收入,偷逃税款案件的查办工作告一段落。
白用房子不给钱,为何?
今年3月1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第二大队第七稽查中队接到任务,对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6月1日~2006年2月28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接到任务后,中队赵队长立即带领稽查员小何和小侯前往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该公司的财务经理王某介绍,该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谨,在纳税方面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因为检查涉及当年账务资料,按照规定,无法调回单位检查。为此,该公司将赵队长一行安排到会议室进行检查工作。
在查账过程中,稽查人员仔细检查账目,从收入、成本、费用入手对每项科目进行认真核查。除了对欠缴的216566.63元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缓缴审批手续外,并未发现其他问题。但稽查员小何无意间的一句话引起了大家的警觉。
小何边翻账本边说:“这家公司的规模这么大,这样一栋9层的商务楼居然都是他们自己的员工在使用。从工资单上看,这家公司也就30多人,该不会是隐瞒工资吧?”
“说不定是出租出去了呢,还可以多挣点营业外收入。”稽查员小侯接过话头说。
“但是他们的账务上没有租金收入,而且他们的房产税也是按照原值缴纳的呀。”
“哦?是吗?”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赵队长立即意识到这其中肯定有问题。会不会是该公司有隐瞒收入的情况呢?带着疑问,赵队长安排小何和小侯对该公司整个大楼的使用情况进行摸底。
果不其然,经过稽查员对各楼层实地的调查和走访,他们发现这栋大厦确实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但仅有两层被该公司占用,剩余的楼层全部租给了其他几家公司。而这几家公司却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这家物业公司是什么关系呢?房子会不会是出租给了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又对外进行转租?既然是出租给了物业公司,为何账务上没有收入记载呢?带着种种疑问,赵队长询问了该公司的财务经理王某。王经理解释说,因为该物业公司的老板与我们老板是多年的好友,就将房子暂借给了物业公司。虽然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收取租金,所以房产税是按照整座大楼的房产原值缴纳的。随后,王经理向稽查人员出示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一再声明,公司没有根据合同取得一分钱的收入。
关联企业忙隐藏,偷税!
商人大多是利益至上,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么多的楼层出租出去,好友之间就可以不用缴纳租金了吗?这显然不合常理。
为了查明真相,赵队长向税收管理部门了解该物业公司的情况,得知该物业公司是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封某合伙联营的公司,其中法人股东占注册资本的83.3%。看起来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什么联系。难道是自己的判断错误或者是自己多疑?赵队长也陷入了矛盾之中。可凭着她多年的查账经验,觉得问题不会到此结束,沿着这条线索查下去,一定能发现问题所在。
稽查员小何突然想起在她检查账册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年终分红名单中,有该实业公司,便立即将这一情况汇报给了赵队长。“对呀!怎么没想到呢?”赵队长恍然大悟。为了谨慎起见,赵队长和稽查员又将账册仔仔细细地看了一遍,并到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在那里,稽查人员发现某实业有限公司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自然人朱某共同合资成立的,法人股东占注册资本的70%。
事情终于水落石出。原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自然人朱某共同合资成立了某实业有限公司,而该实业有限公司又与自然人封某共同合资成立了物业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房产无偿出租给了物业公司。由此可以认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属关联公司。至此,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检查工作基本结束。
税务机关明真相,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属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租赁实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偿将房产租赁给物业公司,根据租赁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大厦1层~7层房屋,年租金合计1287074.38元,平均月租金107256.20元,应缴纳营业税5362.81元,已缴纳营业税为零,2005年6月~2006年2月,应补缴营业税48265.29元;该公司2005年6月~2006年2月应缴纳自营大厦城市房产税14008.44元,出租房屋应缴纳城市房产税115836.69元,共计应缴纳城市房产税129845.13元,已缴纳城市房产税46694.84元,应补缴城市房产税83150.29元。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理: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补缴营业税48265.29元,补缴城市房地产税83150.29元,并对少缴的营业税处以50%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