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某烟厂共有正式职工1000名,生产6个牌号的卷烟。两年来生产销售形势一直很好。2002年4月,税务人员到该厂稽查2001年度纳税事项。在审查“产品成本计算表”中发现该厂10月份废品损失2万元,11月份废品损失3.5万元。查原始凭证。报损手续齐全,并有厂领导签字。报损原因是混入霉变烟叶。为维护企业声誉而销毁。损失成本已计入合格产品成本。报损理由、手续虽正当、齐全,但由于数额较大,为慎重起见,稽查人员分头走访了有关人员。了解到该厂12月份给职工每人发卷烟5条。经查“应付福利费”、“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均没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并且据个别生产工人反映,该厂10月、11月份根本没有报废卷烟。针对上述问题,财务主管人员道出实情。原来厂里为年末给职工搞福利,假报废品损失,将××牌卷烟5000条(调拨价格25元/条)发给职工。(注:虚增废品损失成本的卷烟已全部售出并结转了成本)
在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成品”明细账时,发现该厂将××牌卷烟100箱以每箱140元的价格降价售给××厂(该烟正常售价为2500元)。降价的原因是受潮而急需处理。企业已按乙类卷烟计提了消费税金。经调查仓库保管及有关人员,了解到企业发出的该批卷烟根本没有受潮,购货方是烟厂的协作厂家。针对这一情况,稽查人员认真审核了“材料采购”明细账,发现有两批从上述厂家购进的原材料价格大大低于以往购进的价格。经查证核实,双方协作厂家,以优惠价格互相购进对方产品,以降低各自销售收入。
2.案例分析与税务处理。
该厂采取瞒天过海之术,假报废品损失,发给职工自制的应税消费品,不计销售收入。既漏纳了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又增加了其他产品成本,减少了企业利润额,少纳了企业所得税。应补记销售收入12.5万元(5000×25),并补缴消费税(其他各税略)4.05万元[(20标箱×150元)+(125000×30%)]。虚增的废品损失成本5.5万元已销售并结转了成本,故不需再调整库存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
假借受潮产品,以优惠价格卖给协作厂家的卷烟,因价格和等级降低而使计税销售收入及税率都低于实际,应按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补记销售收入23.6万元[(2500-140)×100],并按正常售价计算的销售收入与45%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其应补缴消费税为10.83万元[(100标箱×150元)+(2500×100×45%-140×100×30%)],其他税金略。对低价购进的原材料,可按以往购进的价格调增库存材料成本,若已领用还要相应调增“生产成本”和“产成品”成本,并通知对方厂家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增该厂的增值税。
该卷烟厂共应补记销售收入36.1万元(125000+236000),应补缴消费税14.88万元(40500+108300)。因上述行为均属偷税行为,按《征管法》规定,应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补税及调账的会计分录如下(假定是在企业年底结账以前查出的问题):
1.调增销售收入
借:应付福利费 125000
应收账款 2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61000
2.调增库存材料等成本
借:原材料
生产成本
产成品
贷:应付账款
3.补提补缴消费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8800
贷:银行存款 1488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4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8800
来源:中国税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