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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税款两万 换来两年徒刑 

  来源: 江苏国税网 

    2005年3月,一封看似普通的举报信却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举报信很短,只有寥寥几句话,说南京洛意科技有限公司有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希望税务机关查处。 

    案件检查经过: 

    检查人员立即赶到洛意公司,发现这是一家不大的公司,主要从事微波产品隔离器、环行器的生产销售。2004年的销售收入仅有21万余元,已交税金也只有6559.13元,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2004年7月才取得的。 

    查阅该公司2004年7月以后所有的进项发票及相应的账簿、凭证及出入库单据后发现,该公司2004年9月后申报认证并抵扣了几份货物名称记载为冷板、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际上,该公司一不需要冷板、钢材作为生产加工的原材料,二不从事冷板、钢材产品的销售,三没有仓库来存放这些钢材,且没有这些产品的出入库记录。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经进一步检查发现,2004年7月洛意科技公司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企业法人刘家云、其女刘冬梅找到在南京某金属材料公司担任业务员的朋友濮瑞娟,希望她能提供一些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濮瑞娟利用职务之便,把其他暂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企业的购进业务以南京洛意科技公司的名义向会计报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后又以同样的手法在南京××金属材料公司、南京××实业公司、南京××电子物资公司取得了专用发票后,以每张发票收取其价税合计金额6%的手续费将这些专用发票卖给洛意公司。2004年10月、12月和2005年1月,濮瑞娟卖给刘冬梅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货款80688.50元,税款13717.04元,价税合计94405.54元,从中收取手续费5600余元。另外,2004年12月,洛意公司还取得由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64358.98元,税额10941.02元,价税合计75300.00元。洛意公司将上述专用发票认证后,共抵扣税款24658.06元。 

    税务处理、司法处理情况: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2000)18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处理如下:补缴增值税24658.06元,加收滞纳金714.97 元,处以两倍罚款49316.12元。同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2005年7月20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南京洛意科技有限公司、刘家云、刘冬梅、濮瑞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05年8月25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3.4款、第30、31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第52、53条之规定,判处南京洛意科技公司罚金12万元;刘家云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刘冬梅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濮瑞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5664元。 

    案件启示: 

    南京洛意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得以在短短一天的时间内迅速侦破,得益于精心组织和检查人员的认真投入以及税务、公安部门的默契配合。随着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发案率、发案金额均呈不断上升的态势,在对虚开专用发票案的查处上,我们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加强打击力度,积极开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税务机关要针对增值税专业发票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广开渠道,发现线索,把抓大要案的侦破和深挖团伙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组织力量集中打击。一旦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要立即受理,尽快立案,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侦查,及时破案,以避免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检查中注意: 

    1.从调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专用发票所显示的购销关系入手。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据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内容等进行初步分析,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业务相符,如超出该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规模、经济实力、业务能力等所做的“大买卖”,一般都可初步认定有虚开行为。此时可通过查验有关计税凭证,如购买原材料记录、产品出厂的登记、进货及销货记载时,注意发现记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服的情况,揭露虚开行为。也可利用金税协查网络,对进项发票进行协查,通过确认进项公司的情况发现虚开行为,进而查明偷税数额、参与犯罪人数及作案手段。 

  2.从清查资金流、货物流入手。清查账目既可以发现侦查线索,也可以获取犯罪证据。通过查验购进和销售货物在银行经营帐户的取动和支付资金情况,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发票资金往来不符的情况。按有关规定,企业资金往来、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而银行对资金往来情况都是有记录的。通过对企业帐目地清查,结合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的记录,能发现资金流上的漏洞。另一方面要仔细检查企业的库存商品帐、货物出入库单据及运输单据,通过询问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业务员、仓库保管人员发现货物上的漏洞。 

    3.从询查询问入手。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犯罪分子常采用各种狡猾手段进行犯罪,又往往难以从清查账目等途径发现线索,应选择从调查询问入手开展侦查。通过询问发现犯罪线索,查清嫌疑事实,收集犯罪证据。调查询问时,应根据具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调查询问的方法,对某些对象可借助于一定的行政力量或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查明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的情况,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虚开金额,有何证据等情况,为揭露虚开行为做准备。 

    (二)建议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意识,从根本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把增值税发票领销关。其次要进一步严肃内部纪律,加强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廉正教育,防止税务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犯罪。应当严厉打击查处税务干部队伍中违法违纪和少数腐败分子,对确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再次,要加强对专用发票遗失、失窃后的登记申报制度。专用发票遗失或失窃后要及时到税务机关登记申报工作,及时做出作废处理,以免犯罪分子使用这些发票进行虚开骗税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税务机关要加强同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组织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共同研究打击和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对策,维护税收秩序,改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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