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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一、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知情人匿名电话举报提供线索,发现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3年9月19日,青海省国税局稽查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接到知情人匿名电话,举报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线索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进行了秘密调查。2003年9月23日青海省国税局稽查局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通报了初查情况,对案情进行了分析。通过暗查,初步查清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发票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进项税金等基本情况,发现该企业销售额巨大,纳税异常,已缴税额只有1.86元,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同时了解到西宁市城北区国税局原稽查局已于前期对该公司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调查,怀疑该公司经营业务往来存在问题,并已于2003年9月12日分别向杭州、福建、南昌等开票地区发起了网上协查,查证该公司所取得发票的真假及货物交易的真实性。2003年9月24日,城北国税局收到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对南昌宏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给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信息证实:无该企业,发票为:假票,填开情况为:虚开,查处结果为:查无此票。综合分析以上情况,初步确定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3年9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命名为“9.28案件”,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案组,税务、公安配合正式开始了查处工作。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经侦大队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公安部二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省公安厅、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和有关省市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分别在2003年11月25日和2004年3月26日,在青海西宁和广东深圳等地将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二、企业基本情况

西宁金粤贸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成立,位于西宁市城北区宁张公路41号,法定代表人洪文斌(真名:洪苏武,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小学文化,广东汕头市人,农民,2004年3月26日被刑拘),财务负责人王海敏(女,汉族,1966年5月28日生,大专,安徽阜阳人,2003年11月25日刑拘,2003年12月31日逮捕),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为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焦碳、煤炭、化工产品、工艺制品、电脑及配件、办公用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等。2003年1月1日被原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北分局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原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北分局二十里铺税务所管辖。

三、作案手段

采取虚构销售业务,通过防伪税控设备用领购真票虚开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再用伪造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大肆侵吞国家税款,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税收秩序。

四、主要违法事实

(一) 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该企业2003年1月和2003年6月至8月,取得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24份,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有123份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87万元。

(二)取得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款。该企业2003年7月至9月取得的24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深圳文锦渡、大鹏、皇岗三家海关证明均系伪造,已申报抵扣进项税款389万元。

(三) 取得伪造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该企业2003年6月和8月,分别从深圳市罗湖区洋洋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基华辉运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取得广东省深圳市运输装卸专用发票(手工版)4份,已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1564元,经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证明:“深圳市罗湖区洋洋运输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深圳市鸿基华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但所查发票并不是该公司所领购的。


(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调查核实,该企业2003年6月至9月通过伪造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虚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等手段,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20个省(市、自治区)58个县(区、市)的9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4份,虚开销项税额572万元,虚开价税合计3939万元。


五、案件协查情况

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的纸质及网上协查回复函证实,该企业虚开出的3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涉案企业已认证并已申报抵扣317份,已抵扣税款498万元,其中有2户涉案企业失踪,涉及2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万元税款损失无法挽回。各地税务机关共查补税款455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六、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青海顺兴贸易有限公司导致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行为分别处以10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0000.00元。

(三)鉴于该企业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故将处理结果提请公安或司法机关一并强制执行。由于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税款金额特别巨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于2003年10月10日向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移送了案件,公安机关正在按司法程序对该企业和主要涉案人员进行刑事调查,按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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