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人工选案。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过人工选案,于2002年3月对青海多巴福利特种铁合金有限公司2001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金等偷税行为,随即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二、 二、主要偷税手段
主要以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金;对以货顶账的废旧物资,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进行偷税。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该企业将购进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的燃料、动力一批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
(二)该企业收到其他企业以货顶账的废旧物资一批,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
三、 四、 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对该公司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一)、(二)定性为偷税,除追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外,对其偷税行为依法处以50%的罚款。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分期分段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违法成因
纳税人偷税问题已成为长期困扰税务部门的顽症,给我们的税收征管、稽查工作提出了严肃的课题,本案中导致企业偷税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管理偏松,审核检查不严,导致企业随意开具收购凭证进行抵扣。
(二)企业无视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办法,有意利用收购发票随意扩大抵扣范围,偷逃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存在审核不严的现象,企业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核是否具备可抵扣条件,认真核对相关资料,把好审核关。
六、稽查建议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管理,要像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好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二)要明确规定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填开及使用要求及范围,强化对其使用的审核,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要严查重罚。
(三)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
(四)加强稽查信息反馈,堵塞漏洞。稽查人员在抓好税务稽查的同时,应认真总结涉税案件当事人偷税新动向,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提高防范意识,堵塞漏洞,以达到依法惩治的目的。
(五)加强税法宣传,督促企业有关人员学习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举办一些税收知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加强税法的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能够依法管理,加强核算,及时缴纳税款。
(六)加强对税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对企业纳税异常情况进行通报交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对偷税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以达到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