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海国税网
“早知如此,我当初根本不用换地方,直接把税补了该有多好。”深圳市福田区一科技发展公司的杨老板,近日被福田区国税局追缴欠税款146万余元,又被加收滞纳金120多万元后,他后悔不迭。
杨老板的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经营节能设备,网络工程等。2001年7月16日,该公司一天内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104份,票面金额达862万余元,税额达146万余元,并于当月在福田区国税局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几个月后,福田区国税局查出该企业的违法行为。2002年1月初,国税机关对该企底鞒鏊拔翊砭龆ǎ方善湟训挚鄣乃翱?46万多元。
面对税务处理,该公司来了个“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杨老板从原来的经营场所搬离,并用他人的身份证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更换了内部相关员工及联系电话。福田区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多次查找未果,无奈之下,只得将此案转交福田公安局。
前不久,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踪,便迅速将其截留,同时通知税务机关收缴其欠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杨老板“失踪”5年之后,他除了清缴146万多元税款,还需再缴纳120多万元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