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新乡市开发区富源物资经销处成立于1997年3月,注册资金8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卢丽萍,企业实际负责人曹马林(化名李建平),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化工、钢材、炉料。1997年4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新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1年9月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2001年7月,该企业实际负责人曹马林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收购该企业。2001年7月至9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曹马林指使刘章廷、宋秀荣对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税额120.85万元。为了掩盖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曹马林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制造虚假的货物销售合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1.56万元。
三、处理情况
2003年11月2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曹马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刘章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宋秀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章廷、宋秀荣不服,提出上述。2004年3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