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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分析

 一、基本情况

尉氏县物联煤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 7月,法定代表人张保林,主营煤炭运销,2001年 7月取得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尉氏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法定代表人丁琴,主营煤炭运销,1999年 1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工作安排,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别于2002年11月和2003年6月对两企业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一)尉氏县物联煤炭有限公司

经查,该企业业务员李全成通过尉氏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业务员杨四伟找到陈香凤、金崇峰、杨振铭, 按开票票面金额3.5%至4%的比例支付购票费,购买伪造的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8份, 金额80005289.10元,税额10577910.65元,价税合计90583199.75元; 购买空白的《河南省道路运输专用发票》并为自己虚开28份, 金额2457394.75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2017.64元。共计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749928.29元。

2001年9月至2002年11月, 该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以开票票面金额4%至6.5%收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 金额83799818.69元, 税额11031353.23元。

(二)尉氏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

经查,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该企业业务员杨四伟先后取得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分别以“大同市矿区宏达煤炭经销处”和 “大同市新星贸易煤炭总公司”的名义自行填开,共计填开金额14506279.83元,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885816.38元。

该企业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12095513.97元,税额1572416.81元。

三、处理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开封市国家税务局作出尉氏县物联煤炭有限公司所偷税款10749928.29元予以追缴,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10000元罚款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开封市国家税务局作出对尉氏县正大煤炭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偷税款1885816.62元予以追缴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处理决定,;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004年9月23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全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杨四伟、陈香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金崇峰、杨振铭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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