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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核定“网住”了虚构行为案例分析

  来源:国家税收  
   
  前不久,湖北省郧西县国税稽查局在开展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中,查处一起虚开收购发票抵进项税的偷税案。

  案情简介

  湖北省郧西县某化工厂,是以黄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水解物产品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共计生产水解物22.25吨;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985379.56元,销项税额677514.54元;进项税额617733.84元,其中,收购黄姜进项税额582704.84元。2005年7月中旬,郧西国税稽查局实施专项检查被列入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向该企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通过下车间、进仓库、看报表、审凭证、查账簿等方法,对该企业2004年期间生产经营情况作全面了解,发现有以下疑点:

  一是企业对检查态度异常。企业领导与财务人员背着检查人员交换意见找对策,对提出的问题避而不答;二是会计账目设置不全。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生产成本账和商品库存明细账",检查人员询问财务人员为何不设"生产成本",会计陈某绕弯回答说:"我在供销社当了20多年的会计,这个你考不倒我,我觉得厂是私人办的,买材料、付工钱记个数,产品一卖就明白赚钱不赚钱,亏不亏肉烂了在锅里,何必找这个麻烦";三是产品存在账下有账上无。"商品库存"总账未反应期初、期末余额,当期反应的数字只有数量没有金额,并且反应的数量是从主营业务收入帐户贷方杜撰过来的,通过盘存得知,仓库还有1.7吨产成品还游离在账户之外;四是与同行业相比部分指标差异大。该企业的税负率仅1.5%,与同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相比低57.15%.同行业每吨产品单耗黄姜145.8吨,而该企业每吨产品单耗黄姜166.35吨,与同行业相比黄姜单耗多20.35吨。

  对症下约

  经分析,以黄姜为原材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具有周期性的生产特点,是随着黄姜的起挖时间而定,一般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7月为一个生产周期。于是,检查人员就将问题锁定在:虚拟进项税;因管理不善或技术问题导致的原材料损失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实现收入不上账进行偷税三个方面。再从访客户、问工人、对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分开作询问笔录的方法,按生产周期进二回合深查。

  然而,其结果却不容乐观:该企业的买主在接收其货物时,全部索取了增值税专票,实现收入不上账偷税被排除。在帐务处理上,由于该企业未设"生产成本"账,成本资料残缺不全,拿不出合理证据,发生的原材料及产品等非正常损失无法确认。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黄姜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其操作方式是自开自抵,即使有虚开行为也无法辩认。

  穿越障碍

  企业老总及财务人员对此显得轻松了许多。可是万万没想到检查人员能从工作细节上论成败。

  心中早已有数的检查人员,针对该企业账簿不健全、账账目混乱情形,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第(四)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之规定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核定方法,按照同类行业耗用黄姜的平均单耗核定出其应纳增值税额152084.52元,减去已入库59780.7元的税额后,应补交增值税额92303.83元。

  真相大白

  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和税核定税额情况与企业老总见了面。面对有依有据核定应补交的92303.83元增值税额,老总一脸沮丧,带着委曲地口气对会计陈某说:我们要积极配合检查,再去找找看有没有漏掉的资料!会计似乎听懂了什么,立即起身打开抽屉,不一会儿,拿出一本《黄姜收购毛账》递到检查人员手中,语言搪塞地说:"对不起,我把这件事给忘了,去年3月份厂里收了300多吨黄姜,经化验皂甙含量低,黄姜退回去了,开票入账后忘了调账".

  检查人员打开毛账,见最后一页页眉左上角标有"没有付款"的批注,该账共记录13笔业务,累计数量313.73吨、金额375215.39元,每笔业务都登记有身份证号码。于是,检查人员对照毛账从凭证中找出了375215.39元、13份的收购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48788元。询问中,会计道出了实情:"我在这当会计,总想给厂里办点实事,想来想去也没有好办法,就想到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这个主意,但又怕稽查查出来了,只好在账簿上设点阻碍。"

  对此,企业老总也毫不遮掩地回答:"企业摊子小,钻个空子,挤出四五万元钱年终给工人解决点过年份,没想到叫《税收征管法》三十五条'有权核定'给网住了,偷了4万多,要补9万多,不值得,不如拿出来,求个坦白从宽处理!"

  检查人员经进一步核实,该企业设备陈旧,生产技术工艺落后,相同的投入而产出率比同行业低,在质量监督部门查阅资料,在耗材上没有生产该产品的行业标准。经测算,如果不虚构313.73吨的黄姜,其每吨产品的黄姜单耗和税负率与同行业基本接近。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转出补交48788元的的增值税,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查后启示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发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自开自抵的操作方式使企业虚增进项税额得心应手。在此案中可以看出,当事人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过账簿及会计科目设置障碍和设置账外账的手段,来达到偷税的目的,如果不是检查人员税收法律法规知识面掌握得宽,从细节入手,则会显得无能无力。因此,在监控虚开发票行为上,一是要加大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力度,严把发票领、用、存关,实行跟踪监管;二是要鼓励社会举报,加强群众监督,多方位获取案源线索,打击偷税行为;三是要强化税务稽查人员培训,检查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就事这件事,以账查账,将税收政策法规、财务会计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稽查技巧有机地结合起来,发现疑点,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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