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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偷税近300万 宜昌“王子”湖南喊冤案例分析

 
来源;三峡晚报

    2006年2月8日,一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在湖南省岳阳市国家税务局举行,申请听证方是宜昌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案由系岳阳市国税局稽查局认为王子鞋业存在偷税行为,要求王子鞋业补缴299万增值税,并开出了299万元的高额罚单。

    而在此前的2006年元月20日,岳阳市国家税务局已举行过一场听证会,但由于种种原因,听证会进行了几分钟便草草收场,自然也没任何结果。

    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为何遭此重罚?它又为何要申诉?2006年1月20日、2月8日,记者两次赶赴湖南岳阳,了解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突发事件:岳阳分店遭税务重罚

    2005年7月,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店突然接到岳阳市国税局的通知,称该店涉嫌偷税漏税。随后一段时间,岳阳市国税局税务稽查人员进入店中,进行调查。

    当年7月29日,岳阳市国税局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同下,打开岳阳分店的保险柜,带走了店中诸多资料。

    2006年1月12日,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收到岳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岳阳分店2003年12月6日至2005年6月30日销售收入为3877余万元,按照《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之规定,王子鞋业公司应纳增值税91.6万元,公司已纳55000元,应补86.1万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增值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王子鞋业公司2005年1月至6月应缴纳增值税217.15万元,已纳34500元,应补缴213.7万元;同时对上述违章违法行为认定为偷税,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即299.8万元。

    据介绍,出于开拓市场的需要,2003年12月,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岳阳市设立了分店,店面位于岳阳市步行街。由于王子公司对岳阳分店输出的仅仅是管理模式,分店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主体为店长黄晶。

    面对如此高额的处罚,湖北王子鞋业公司感到异常委屈。在接到岳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湖北王子鞋业公司随即向岳阳市国税局提出听证申请。岳阳市国税局于2006年元月和2月两次召开了听证会。第一次听证会由于种种原因仅进行了几分钟便草草收场,第二次由岳阳市国税局法规科主持,听证双方(岳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和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激烈辩论。

 

岳阳国税:处罚有理有据

 

    从开业到2005年6月已有1年半时间,岳阳国税为何选择在此时对岳阳分店进行税务稽查?据有关人员透露,事件缘起于一个姓戴的员工。戴某曾是岳阳分店的一名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员工的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工作,2005年7月,戴由于违反了分店纪律,被分店开除。由于怀恨在心,戴某便向岳阳市国税局举报,称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店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在2006年2月8日的听证会上,岳阳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出示了自己搜集的多项证据,力图证明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其核心便是说明岳阳分店的销售额问题:

    ●公安部门在岳阳分店的保险柜里搜查到记载营业收入的表格,表明岳阳分店2003年12月6日到2005年6月20日的销售收入共计3808万元;2005年6月21日至6月30日的营业收入为69万元;两项合计3877万元;

    ●岳阳分店自开业以来,与该分店有关的人员存入银行的营业款合计为3858万元;

    ●2005年6月,岳阳分店发给员工的工资是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的,照此推算,岳阳分店2003年12月至2005年6月的营业收入为3800余万元;

    稽查人员另称,出于保护证人的需要,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便在听证会上公开。

    稽查人员最后认为,以上所有证据表明岳阳分店在2003年12月6日至2005年6月30日的营业收入为3877万元。岳阳分店实际纳税额与销售收入严重不符,岳阳分店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王子”申诉:处罚漏洞重重

 

    针对岳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控诉,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申辩,认为其处罚在多方面存在漏洞:

    ●岳阳国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认证主体错误:岳阳国税稽查局将行政处罚的对象视为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其处罚对象只能是直接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但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并未直接从事任何违反税法的行为,而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店在岳阳市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即使岳阳国税稽查局认为岳阳分店存在违法情形,其处罚只能针对岳阳分店,而不能是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其次,从岳阳国税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来看,纳税人为黄晶个人,而非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店,有关经营行为均为黄晶个人所从事,并非岳阳分店所为。因此,岳阳国税所确定的处罚对象与税务登记证载明内容及业已建立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不符,混淆了纳税人主体和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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