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财税网
【案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指使财务人员对已开具发票并已结算的业务收入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办法,少报营业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1999年2月至2001年1月已开具发票并已结算的营业收入为87936866.21元,实际未申报交纳营业税的收入为59666408.16元;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共多扣分包及外地经营已扣税营业收入113825.50元,少申报营业收入19634元;1999年至2001年1月,在已申报营业收入的工程成本中列支大量虚假材料成本,且大部分营业收入未申报,偷逃了国家税收。
【税务行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该公司采用在帐簿上多弄支出、不列、少列营业收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按规定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
【刑事处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1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XXX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主管XXX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单位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发布时间: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