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财税网
【案情】个体运输经营户XXX在1997年4月至2000年4月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手续并依法申报纳税,擅自以“XX县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义用该县取得的发票对外经营并进行违法活动,采用虚开发票给其他单位、发生的运输业务收入填开“大头小尾”发票、发生的运输业务收入虚假申报的办法,来达到获取非法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经稽查确认该个体运输经营户在宁波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在根本未发生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发票14份,金额649730元。其中虚开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的发票)9份票面金额423530元、虚开浙江省XX县搬运装卸专用发票5份,票面金额226200元。获取非法所得15376元。
2、 开具的大部分发票发票联与记帐联内容不一致,经调查后确认:1997年4月至2000年4月XXX在宁波的运输经营收入为6403693.99元。但除向某县税务机关申报少量的营业收入外,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擅自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及其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报营业收入,达到偷税目的。
【税务行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该个体经营户故意不列、少列营业收入,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向他人虚开用于抵扣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个体运输经营户除按规定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352879.71元外,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虚开发票取得的非法所得15376元。
【刑事处理】XXX于2000年5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XX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