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伍裕德,刘明生
前不久,深圳市公明国税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企业2004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进入企业后,首先了解该厂的生产过程、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方法、结账时间、收款方式等,然后调阅了年度会计报表,初步掌握了企业基本情况。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运输收入”账户,累计发生额高达30多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这家企业可能存在变货款为运费的偷税行为。于是,他们查阅了企业的产品购销合同,测算出运销的比率。
经过几天的调查询问后,公明国税分局已准确掌握该企业涉嫌偷税的确凿证据。企业财务人员终于承认,企业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出运费收入,按“其他业务收入”做账的事实。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公明国税分局对该企业作出了限期补缴增值税和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