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揭开逃税谜底
前不久,河北省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假借股权转让名义销售铁矿不动产偷税案。
举报信说,2004年7月,钱鑫矿业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矿石开采数量持续下降,经理李占民将公司转让给马强开办的银力矿业公司,双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不动产转让价格为1208万元。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他们在签订转让协议的同时,又杜撰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
该协议规定:根据合伙后的企业资产情况,李占民占40%的股份,马强占60%的股份;合伙后双方共同经营,利益风险共担。
一个月后,李占民以“股权转让”的名义将自己所谓的40%股份转让给马强,转让金额和最初签订的不动产转让价格1208万元相一致。
由于合伙经营是假,销售不动产是真,“股权转让”后,“合伙公司”随即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既不接受原钱鑫矿业公司的债务,也不接受该公司的人员。
办案人员介绍说,在此案调查过程中,铁矿买卖双方规避法律,认为既然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规定了各自所占的股份和责任,该项转让行为就应该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依照财税〔2002〕19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他们的转让行为应该是免税的。
就在稽查人员不知如何下手进行调查时,举报人反映的另一个情况,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钱鑫矿业公司经理李占民自合伙后以治病为由,已经一年多没有到过企业,更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于是,稽查人员根据企业合伙经营的利润分配特点,到该企业查核“利润分配”科目,结果他们发现该科目确实有李占民与马强按四六比例分配利润的记录。
仅从企业的账面记载来看,并没有什么问题值得怀疑,但稽查人员继续检查后发现,企业实现年利润1280万元,按四六比例分成后,李占民获取的收入应为512万元,而该企业没有为李占民代扣代缴股息、利息、红利项目个人所得税102.4万元。
既然是合伙经营,为什么李占民没有分成?企业账面的利润分配会不会是假的呢?
稽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指向了该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银行账户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企业在分配利润的当天,确实在账户中向某地银行划走了512万元现金,但支取人不是李占民,而是所谓合伙经营企业在异地的一家关联企业。
至此,假合伙终于露出冰山一角。
虽然发现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假的,但稽查人员仍没有证据证明“合伙经营协议”也是假的。
于是,稽查人员根据该协议中李占民以厂房等资产作为40%合伙条件,而马强要以60%的现金即1812万元投入作为合伙条件,将马强是否投入了1812万元资金作为检查重点,再一次检查了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发现马强虽然分三次向合伙企业投入了总计1812万元资金,但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这笔资金又被先后划到了该企业的异地关联企业,说明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有可能是假的。
紧接着,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稽查人员找到了在外地“治病”的李占民。
经过与李占民反复讲解税收政策,李占民终于拿出了那份原始的不动产转让协议。这份协议的出现,使铁矿转让案件偷税违法的事实真相大白: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是假的,销售不动产才是真的,其目的就是逃税。
李占民销售不动产未申报缴纳营业税60.4万元,城建税6040元,教育费附加1812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040元,个人所得税37.2万元。
目前,地税机关依法对李占民作出了追缴少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所偷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的处理决定。
一年查出“销售不动产案”61起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承德,像这样的案例自2003年以来频繁发生。据统计,仅2005年查处的此类“销售不动产”案件就有61起,转让金额达到5.5亿元,查补入库税款4100万元,个别县区竟达到900万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承德市铁矿资源丰富,大大小小的铁矿采选厂很多,仅大庙镇就有25家选矿厂、2个铸铁厂。
众多的铁矿采选厂良莠不齐,违规转让频繁,2005年尽管查处了61起销售不动产偷税案,但未被查到的还有不少,税收流失严重。
那么,在铁矿违规转让现象中,都有哪些偷逃税款的手段,税务部门应如何防范呢?办案人员分析认为,不法分子采取的手段通常有下列几种。
一是订立虚假转让合同。转让与接受方通常订立两份合同,一份是提供给税务、地矿、工商等部门的虚假转让合同,一份是真实的销售不动产合同。这两份合同有较大出入,虚假转让合同通过隐瞒部分转让金额达到偷税目的。
例如,2004年6月,某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将一铁矿转让。
后来,税务机关接到知情人举报,对该企业开展了税务约谈,而当事人取出了一份转让合同作为缴税依据,言明已据实申报缴纳了税款。
承德市地税部门从该企业职工等人员入手,展开了外围调查,初步掌握了当事人所提供的转让合同严重“缩水”。
最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了讯问。
在事实与税收法律面前,当事人补缴了少申报的不动产营业税120万元,并被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是地下交易,这在个体小采矿点转卖过程中尤为明显。
承德某县一铁矿企业专门聘请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系列证件均以外聘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办理,并按月为其支付工资。由于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可观的经济收入,所以他们往往也欣然接受。
实际上,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股权,自然谈不上对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而企业真正的幕后老板却在行使管理决策权,从而使转让行为脱离了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控,造成这些销售不动产税款在频繁交易过程中流失。
三是转让和接受方钻税收法律空子,偷逃税款。这种方法具体表现为,把非整体转让在合同上做成整体转让,把采选矿出售在合同上做成股权转让,或采取玩文字游戏的方式,将不动产转让设计成股权转让,使合同“符合”对股权转让不缴营业税的规定。这样的偷税情况最为普遍,占全部偷税金额的40%以上。
此外,在矿山转让过程中,还往往涉及不动产、动产与无形资产三类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地税部门仅对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而对动产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转让者往往将不动产、无形资产混淆为动产转让,达到不缴、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转让的合同,按税法有关规定,第一次转让按全部转让收入额征税,而第二次转让,即购买后再转让的,按增值额征税。因此,有的企业钻法律空子,将第一次转让虚化为按差额申报纳税的二次转让,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是一些核算正规的企业在转让过程中,不进行正规清算,人为虚增资产,造成企业成本虚高,少缴所得税。
2004年10月,承德市地税局组织了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通过竞价拍卖方式以6000万元购得独立矿山一处。在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后,企业按1.1亿元固定资产入账,依据相关税收政策多提各项折旧560万元,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560万元。
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蒸发”,所欠大额税款成为死欠。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矿山开采企业以外来投资者居多。然而,外来的“淘金者”更注重利润最大化,个人赚得盆满钵溢,而企业资本积累严重欠缺,一旦企业出现问题,法定代表人将矿山转让后,从经营地“蒸发”了,税务机关查无此人,而又无财产可以追缴,使企业成为非正常户。
多管齐下,扼制矿山转让过程中的偷逃税
针对矿山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偷逃税现象,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提出几点建议。
他们建议,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公安、冶金、地矿、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及时了解铁矿石采选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企业转让的联合监管力度。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矿点的税源监控,及时掌握采矿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对铁矿转让行为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大对铁矿石采选企业转让税收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未办证企业依法进行查处,防止地下交易;对转让金额明显偏低的,比照同等规模铁矿转让金额进行评估认定,征收税款;对于采取不申报或采取虚假申报进行偷税的,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同时,畅通举报渠道。目前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处的铁矿转让案件中,有1/3都是通过举报获得案源。
此外,他们还建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中的“股权”及“股权转让”的范围,有关部门应出台营业税法规的明细解释,并作出严格界定,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偷逃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