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新闻频道
招募假残疾人;放任正常职工办残疾证;为一些挂名的残疾人开工资……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期间,葫芦岛市关工委振兴福利炉料加工厂正是靠着这些非同寻常的作法,实际骗得国家退税竟达2010余万元。
近日,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辽宁省最大数额的偷税案已于近日宣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须接受巨额罚金的处罚。
26个月偷税2010余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在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期间,葫芦岛市关工委振兴福利炉料加工厂,实际骗得国家退回税款共计人民币201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的94.86%。
这样巨额的税款,是如何悄无声息地被“偷”掉的呢?原来,这都是利用了民政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2002年6月,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孔凡杰,接受了会计王凌云(另案处理)的建议,授意财会、劳资人员虚报盲、聋、哑、肢体残疾等“四残”生产人员人数,使被告单位“四残”生产人员人数超过实际生产人数50%,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共计人民币2098万余元。
2005年5月,公诉机关对工厂以及孔凡杰提起公诉,认为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偷税犯罪,被告人孔凡杰系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偷税犯罪。大东区法院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了此案。
庭辩:为了企业生存就不是骗税?
2005年5月8日,大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工厂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并无异议,但其辩护人却对“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不到厂上班,每月却给开100元生活费的人员,已于被告单位形成比较稳定的劳资关系,不能算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另一方面,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如果不计入“四残”人员人数的话,在计算生产人数时也不应将他们做为生产人员的基数。除此之外,他还提出,工厂中不够标准的“四残”人员的残疾证不是工厂颁发的,也不是其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的,因此,工厂本身也无权撤销,就应视为该残疾人员为“四残”人员。
被告人孔凡杰则辩称,增加“四残”人员的比例不是为了骗税,而是为了企业生存。并且,他还提出,涉案税款已全部退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偷税罪成立
7月11日,经过开庭审理,大东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单位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已缴纳的税款共计人民币201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的94.86%,被告人孔凡杰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偷税犯罪。
对于被告单位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不能因为被告单位给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人员开资,就视为形成较稳定的劳资关系,这只是被告单位为了达到骗取国家税款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同时被告单位虽没有为不够“四残”标准的或根本不是残疾人的人员办理残疾证,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是明知这些人员真实情况仍予以使用或用其姓名,作假工资表、假考勤表,从而达到骗取国家税收的目的。因此,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单位犯偷税罪,判处罚金2100余万元;被告人孔凡杰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10余万元,而孔凡杰已缴纳200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当庭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