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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奖励金未代扣代缴个税受罚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邢旭纯    
    近日,深圳市第七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外资咨询服务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3年度和2004年度共支付给老业主介绍新客户奖励金521000元,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120元。税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在该企业补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65120元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25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介绍新客户奖励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该公司应负代扣代缴的义务,该公司财务人员由于对税收法律的认识不够造成少缴税款,最终不得不承受三万多元的罚款。代扣代缴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了解代扣代缴政策、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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