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细妹,瑞丰,观评
近日,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对建阳某电脑有限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4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6万元。
经查,建阳某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为积累资金,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回避其他股东,私下指使公司出纳从2003年4月起建立两套账。对内一套是全面、真实反映公司经营往来情况的原始账,对外另一套是隐瞒销售收入用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并依此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从而进行偷税活动。该公司自2003年4月到今年2月,先后将自用属固定资产的电脑进项税额纳入抵扣,造成偷税13252.74元;将商品销售收入分解入账,共隐瞒销售收入1279072.36元,造成偷逃增值税209420.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偷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金某的行为也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