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市国税局
连云港市某废旧物资收购站将收购来的空啤酒瓶销售给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该食品公司以啤酒抵顶其部分货款,该收购站将啤酒全部以进价售出。2003年4 -9月间共销售啤酒73050.88元(含税价),2004年5 -10月间共销售啤酒65058元(含税价),两年合计销售啤酒138108.88元(含税价),均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 应补缴增值税 138108.88÷1.04×4%=5311.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1、追缴所偷增值税5311.88元; 2、对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即罚款2655.94元;3、按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