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坛市国税局
根据群众举报,金坛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对常州市某工艺品厂进行专案检查。该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同时也是民政福利企业,主要产品是长毛绒玩具、工艺品等,2003年销售收入1429286.92元,销项税额242978.81元,进项税额50455.27元,应纳已纳税额为192523.54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3.7%,2004年销售收入2565228.65元,销项税额436088.91元,进项税额217284.09元,应纳已纳税额为218804.82元,增值税税负率为8.53%。
因为是举报案件,且举报内容也只是“该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没有其它明确的证据,加上又是民政福利企业可享受先征后返的政策,按常理没有必要再冒少报销售偷税的风险,除非由于享受政策可能存在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为此检查人员决定对举报内容作重点检查。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销售业务单位也单一,企业帐务处理也较清楚,通过对帐册、销货合同、资金往来等情况的检查并未发现异常。“难道举报内容不实?”,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促使检查人员不敢就此罢休,而此时的企业老板也显得若无其事, 显出一副爱理不理的神态,为此检查人员以熟悉生产过程为理由, 很客气地提出想参观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仓库,结果发现库存原材料与帐面差异较大, “难道进项发票有问题?还是成本核算有问题?”由于所得税由地税局辖管,检查人员重点对每一笔进货业务及相关进项发票和抵扣凭证开展认真细致的检查,结果有2份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票证专用章字样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职业的敏锐性促使检查人员对其业务的真伪性产生了怀疑,检查人员仔细查看了缴款书上的各个项目,并与市某服装企业提供的海关缴款书进行人工比对,并未发现破绽,为了搞清事实真相,同时考虑到路途较远且跨系统的深圳海关取证相对比较困难的现实,检查人员决定不惊动企业,稳妥地采取先通过熟悉的常州海关缉私分局联系,请求他们首先通过海关情报交换网络帮助协查,经过协查反馈初步确认了无缴款书所反映的相关业务,但为了定案必须取得文锦渡海关的书面证明,检查人员立即出具协查函给文锦渡海关,同时为了提高协查工作的可靠性又与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联系请求协助,经确认确系伪造的专用缴款书。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稽查人员立即突审企业负责人,开始企业经营人李某百般抵赖一再谎称不知道,但面对确凿的证据,其不得不交代了违法行为的经过:原来这两份专用缴款书,是企业在仅收到300元左右的样品和未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是“希望”与该厂做生意自称姓何的人从深圳寄给他的,为了达到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及骗抵税款的目的,企业编造了虚假入库凭证,并做了虚假付款账务处理。至此,一起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偷税案件顺利告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补交增值税67147.09元,加收滞纳金2753.03元,并处查补税金0.5倍33573.55元的罚款,应了“偷鸡不成,反蚀了一把米”的老话。事后经营人李某向检查人员道出了内心话:“这几天我天天睡不着觉,就象一只老鼠一样害怕被你们逮住,而现在我终于可以解脱了,真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不为”。由于此案的查处,征管分局及时提请市局取消了其民政福利企业资格。
此案偷税金额虽不大且案情也并不复杂,但却是金坛市国税局成立以来发现的首例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偷税案件,通过此案的查处有以下三点值得思考和借鉴:
一是税务检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敏感性。由于本次检查的对象是民政福利企业,一般认为享受政策不会存在偷税行为,但事实却出乎所料。
二是税务检查人员必须要有较宽的税收知识面。通过此案的查处检查人员深深体会到如果不熟悉相关业务,就不可能发现疑点,也不可能顺利查处,更不可能用较专业的语言作询问笔录。为此要做一名较合格的检查干部必须掌握各种税收业务技能及办案技巧,始终坚持活到老学到老的态度,这样才能在与偷税者的较量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必须切实加强属于“四小票"之一的海关完税抵扣凭证的管理和检查,尽快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切实解决当前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