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明忠,程馥华
日前,湖北省郧县刘洞镇个体户张某来到郧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补办了税务登记证,并缴纳了2000元罚款。
10月初,郧县国税局在对全县个体户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超市的经营者换了新面孔。
经询问得知,9月初,该超市的老板卢某将超市转让给张某经营,在转让中卢某以办理税务登记证手续多、时间长、费用高为由,将其税务登记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
检查人员告诉超市的现经营人张某,税务登记证是不能转让和买卖的,要他在半个月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谁知半个多月过去了,张某还是没有变更登记。于是税务人员再次上门向张某宣讲政策,可张某以自己有税务登记为由,对税务机关的要求置之不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六十条规定,郧县国税局对张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并责令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