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蒋新建
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判处刘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刘某是江苏徐州某机械厂业务员。任职期间,刘某于2002年6月,在明知徐州某机械厂与河北邢台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让河北邢台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用于在本单位报账。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1430.5元,已被徐州某机械厂申报抵扣增值税进货税额10378.79元。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