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都区国税局 作者:韩楠
一位伟人说过:如果有2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甚至做出践踏法律的事来。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就有人冒着倾家当产甚至掉脑袋的危险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根高压线上做文章,刘如国便是其中的一个,他最终栽在了“高压线”下,落得个可悲的下场。
案发,源于举报
2003年9月10日,盐都县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盐都县某镇个体户刘如国从事羊毛衫加工业务多年,但一直未交纳税款,其向客户结算货款时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按票面金额5%左右支付开票费,累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多份,信中还列举了其加工的几个业务单位,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自何人却不清楚。根据举报信上的内容分析,反映的情况的有较高的可信度,稽查局随即对信中反映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初查,百般狡赖
2003年9月11日,盐都县国税局稽查局二同志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来到了盐都县某镇并找到了刘如国对其进行依法检查。刘对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死不认账,拿出于2003年8月20日注册的税务登记证和2003年5月16日注册的营业执照给检查人员看,并说其刚做了第一批业务,还没有加工完。但是,细心的检查人员却在刘如国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本记载加工业务的流水帐,上面记录加工的业务发生时间开始于2001年3月,对流水账上所记载的情况,刘如国矢口否认,辩称这账本不是他的,是他在苏南打工时帮别人记的账,口口声声说自己是个守法的纳税人。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及时的向稽查局领导作了汇报,决定转变检查思路,改变检查方法,努力从外围取证。
乔装,剌探实情
接连十几天,检查人员一直没有和刘如国联系,目的是为了使他放松警惕,认为事情已经过去。一天下午,某镇刘如国所办的羊毛衫加工厂来了二位不速之客,看上去来头还不小,其中一位一副大老板的派头。两人径直向刘如国的办公室走去,“我们是无锡天一服装公司的。”来人首先作了自我介绍,听说是同行,刘如国连忙让坐、递烟、倒水。“我们有批加工业务想和你谈谈”,找上门的买卖哪有不高兴的,刘忙说:“好,好,好”。双方随即攀谈起来,谈话中,不时地传来阵阵笑声,看来“业务”谈得很不错。通过谈话得知,2001前,刘如国是在苏州的某羊毛衫厂打工,后到老家自已办起了厂子,由于资金短缺等问题,他暂租了闲置的游乐场,购了几十台机器利用他在苏州打工时结识的关系,承揽了一些加工业务干了起来。当谈到加工业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账时,刘如国毫不犹豫的就答应下来,说没问题。在刘如国的陪同下,来人还对刘如国的生产车间进行了察看,最后,来人和刘如国约定,下次来签订合同后,便风尘仆仆的离开了。其实,这两位不速之客并不是什么服装公司的,而是盐都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他们把和刘如国谈话的内容进行了录音。在掌握了刘如国的这些情况后,检查人员对侦破此案更加充满了信心,决定采取从外围取证,争取尽快的拿到第一手资料。
南下,寻求突破
2003年10月13日,根据举报信所反映的情况,检查人员一行四人匆匆踏上奔赴苏州的路途。在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大力协助下,兵分二路马不停蹄的到苏州苔蔓纺织有限公司、金昌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嘉美针织有限公司进行协查,经过紧张有序协查工作查实,从2001年至2003年8月刘如国共为上述三公司提供羊毛衫加工劳务1067569.62元,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所开销货单位名称分别为:盐城城区永丰针织服装厂、盐城城区永丰小学针织服装厂、盐城市银燕羊毛衫厂等单位,票面金额合计为912452.67元,税额合计为155116.95元。带着收获的喜悦,一行人回来后,又对刘如国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进行了协查,结果显示:刘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非税务机关发售。据先前的征管信息系统资料查询显示,刘如国只是在2003年8月20日注册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手续还是在国税管理分局的责令下才办理的,系小规模纳税人,刘如国根本不可能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已掌握的材料,是和刘如国摊牌的时候了。
事实,不容抹杀
针对查实的情况,刘如国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盐都县国税稽查局决定提请公安部门介入进行联合侦查。2003年10月28日,当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一同出现在刘面前时,他的双腿下意识的抖了一下,神色显得极不自然,由于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已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不容他再作狡辩,在铁的事实面前,刘如国开始供述他的犯罪经过。原来,刘如国在办厂初期做了几笔加工业务,因其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总是以要增值税发票为由不结算加工费,他很是着急。2001年1月,他向同行裴某说起此事,裴某说能搞到发票,但需要8%的好处费,后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票面金额的5%成交,刘如国先后从裴某处购得盖有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为155116.95元,此18份发票都被受票方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万多元。
惩处,法不容情
盐都县国税局根据案情、性质,依法作出追缴增值税155116.95元,并处一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刘如国的刑事责任。2003年11月8日,刘如国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刘如国归案后对其所犯罪行追悔莫及,积极地交纳了税款和罚款。可是,法律是无情的。2004年5月,刘如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四年执行,同时还被判处罚金。
反思,喜忧参半
刘如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之所以得以成功的侦破,得益于我们做了较充分的查前准备,制定了周密的稽查方案,及时的调整了稽查思路,用足用活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力,采取了迅速、有效的措施,在第一时间内取得了有力的证据,掌握了大量的违法事实,用事实说话,走了一条由证据到口供的路子,使得不法分子不得不低头认罪。公安部门的及时配合也为此案顺利侦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没有给不法分子留下串供和销毁罪证的任何机会。近年来,虽然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仅仅靠打击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任重道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一刻也不能放松。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税法的宣传,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知识的宣传,使得纳税人警钟长鸣,都明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牢固的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日常的税收管理,重在防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堵塞漏洞,从源头上加以治理。更要及时的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自觉的为纳税人服务,尽可能的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把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减少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