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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日丰电器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情况

濮阳市日丰电器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法定代表人徐永献,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濮阳市昆吾路中段,主要经营工业电器、化工产品、仪表仪器、五金交电。1998年9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工作安排,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4年5月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2001年11月至2003年11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永献为给其经营的企业抵扣税款,与涉案犯罪嫌疑人贾桂香预谋后,通过贾桂香分别从天津、河北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9.7万元;2004年2月销售货物0.75万元未记帐,少缴税款0.12万元。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对该企业所偷税款9.8万元予以追缴,对所偷税款处0.5倍罚款的决定。

2004年7月29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企业罚金60000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贾桂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永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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