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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就改,还要处罚? 

 
   
   来源:财税律师   作者:李 超    
   
    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10日,当月法定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个体户周某还没有到所在地地税分局申报缴纳税款。11月14日,地税分局依法向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11月17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对周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11月17日,周某到地税分局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但是,地税分局还是依法对周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 
   
    周某不服,以已经按税务机关要求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不应再对其进行处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作出了维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判决。 

    法理分析 
   
    首先,周某的违法事实不因其违法行为的改正而消失。根据税法规定,每月1日—10日为纳税申报期,而周某直到17日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他在17日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但这只能说明他的违法行为在11月17日得到了改正,10日之后17日之前的这段时间,是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时间。周某在11月17日改正违法行为,并不能否认他17日前违法的事实,只能证明其违法情节较轻。 
   
    其次,地税分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个体户周某属定期定额纳税户,其不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的基本原则,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周某有滞纳税款的行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即限期改正和处罚是同时进行的。 
   
    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对周某滞纳税款的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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