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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抵房价怎能不纳税?案例分析 

 
   
   来源:海峡财经导报   作者:卢富添    
   
    2004年2月,某县地税局稽查局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2002年10月份,这家公司以每平方米960元的价格,将一套152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一家报社作为在当地记者站的办公场所。这个价格大大低于本地一般商品房售楼价。 

    稽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同批开发的楼宇出售给其他客户的,定价在1300元—1400元之间。出售给报社的房价为何明显偏低?公司有关职员回答,这是双方自愿协商的购销价格,并没有其他意图或用处。当稽查人员将案情通报讨论时,有人提醒,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曾在这家报社做了整个版面的广告。稽查人员按照这一条线索,对公司的广告费用进行核查,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广告费支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商品房交换广告服务,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 
   
    据此,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同批开发的楼宇的出售价,将其每平方米的价格调整为1320元,并追缴营业税等税费,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依法计算追缴滞纳金。同时,税务机关认定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仅仅指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增加,还包括负债的减少等。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以商品房部分价款(应收未收)交换广告服务(应付未付)的方式,进行收支冲抵,不据实列入收入(支出)项目进行核算申报税费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负担国家税款的故意,并在实际上导致少缴税款的结果,符合《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对其行为的定性量罚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账务处理;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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